《普陀区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2年05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集资委〔2012〕2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6]8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维护资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6]8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非集体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城镇集体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经评估委托方提出申请后,由相关委、办、局,相关街道、镇,相关企业(下称转报单位)转报区集资委,转报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四条 转报单位应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第五条 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

涉及集体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由拟变动集体产权出资者或其上级单位委托;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评估项目,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涉及相关非集体资产的评估项目,由接受非集体资产的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与非集体单位共同委托;涉及相关非集体资产引起集体资产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由占有单位的集体资产出资者,或集体资产出资者与非集体单位共同委托。

涉及多个集体资产出资者的企业产权变动的评估项目,原则上由所有集体资产出资者共同委托,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集体股最大股东委托。

第六条 评估机构的选聘应符合区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有多个集体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集体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集体股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委托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转报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九条 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转报单位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完毕后,汇集办理备案手续所需文件材料转报区集资委。

转报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如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轨迹、市场潜力等因素作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

(二)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三)转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单位承诺表》、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

(四)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提供转报单位的审核意见;

(五)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

(六)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八)集体企业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应提供产权界定相关文件;

(九)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电子版。

以上(五)-(八)项材料可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第十一条 备案申报表单的准备

各表均通过登录区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转报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第十二条 区集资委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转报单位。

第十三条 备案项目的转报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评估项目属于备案范围; 资产评估委托方正确; 资产评估项目转报单位正确; 评估机构选聘符合有关规定;

(五)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转报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六)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七)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

(八)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方案相匹配;

(九)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涉及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改制为非集体单位,向非集体单位定向增资扩股、集体股权挂牌公开转让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完成后,委托方应在占有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

(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规定的要求;

(十一)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面报告一致;

(十二)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十三)评估基准日适当,有效期明示;

(十四)评估报告转报时间符合规定;

(十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对于持续经营企业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十六)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十七)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权属、使用状况;

(十八)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九)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二十)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二十一)备查材料中提供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二十二)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二十三)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第十四条 备案项目受理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时间顺延。转报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区集资委可宣布备案失效,并报有关部门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区国资委2005年11月18日印发的《普陀区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普国资委〔2005〕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