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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8号
申 请 人: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第31010718676308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86763086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处为转弯角,且人行横道线条因井盖而中断(井盖上未漆划线条),其不能看到末端人行横道线,以为行人未踩在人行横道线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光复西路行驶至近西康路桥路段的人行横道时,适逢行人沿人行横道横过光复西路,而申请人没有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17时2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EXXXXX的小型轿车在沿光复西路行驶至西康路桥处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但其并未停车让行,被道路监控摄像头拍下。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至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1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人行横道前道路地面漆划有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前,适逢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但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第31010718676308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