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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6号
申 请 人:武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武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8日所作第31010717171297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