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二、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三、各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保密局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法制办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一栏。

五、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公文发文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六、行政机关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同步审核。如对本机关的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或者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意见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没有上级机关的,应当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七、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八、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科室提出的意见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没有上级机关的,应当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也可商请区保密局或区法制办协助。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九、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保密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范围。

区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