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年09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关于做好本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策文件解读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执行口径及其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有关政策文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区政府鼓励政策文件解读的制定与发布。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政策文件解读,要做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第五条(职责分工)

本区政策的起草单位为政策文件解读的主体,具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解读的合法性同步审查。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政策解读在上海普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发布工作。

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的开设。

第六条(工作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要求,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内容。

(二)拟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部门领导在审签时要一并审定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拟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需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的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府办。

(三)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的解读材料进行审查。

(四)区府办按程序及时将拟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呈送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五)解读材料经审定后,应与政策文件同步对外发布。

第七条(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可通过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八条(发布载体)

建立完善政策文件解读的多元化信息发布平台。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醒目的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本区所有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必须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可通过部门自建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普陀报、普陀有线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九条(舆情应对)

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信息公开后相关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队伍建设)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区政府将在部门政策解读专家队伍的基础上,适时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队伍,强化释疑解惑能力。

第十一条(考核管理)

将政策解读纳入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政府督查室对政策解读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扩展执行)

对频繁执行的国家级或上海市的政策文件,各部门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本区各部门在制定国家级或上海市政策文件解读材料时,应与上级业务部门口径一致。

第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办法中的部门包含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