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1-01-13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10月28日,区检察院制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完善调查取证机制上先行先试,为全市检察机关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明确证据种类及取证要求,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六类,收集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收集证人证言的,应制作《询问提纲》,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进行,形成《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物证或者现场的,应出示工作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作为见证人参加。确定应收集的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方面的证据,包括通过法律数据库、政务网站等查询各领域法律法规等,至行政机关、档案部门等调取内部规则等内部文件,通过询问工作人员等确定行政机关具体岗位职责,通过咨询专家了解具体案件中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等,对收集证据中形成的内容摘录、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需加盖单位印章。规定各领域案件证据规格,明确案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食品药品安全类、国有财产保护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等,对各领域案件的常见类型、应收集的公益损害方面的证据和行政监管部门履职方面的证据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规范具体调查取证流程。(林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