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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区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科、镇人民政府社会发展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3号)精神,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现就本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发放对象

  父母双方服实刑或一方服实刑且另一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人均每月1400元。

  二、受理部门

  (一)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受理本辖区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二)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审批。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临时抚养人或临时抚养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可向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特别援助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出具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父母的书面委托书;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补发和停发

  (一)补发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自2013年6月起补发;对原享受民政救济政策的,按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二)停发

  发放对象父母服刑期满的(以刑满释放证明书上的时间为准),从6个月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五、政策衔接

  对已享受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不再同时享受本项基本生活费政策。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领取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后,应将其计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低保补助金。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领取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有关待遇不变。

  六、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机制。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是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进和谐稳定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动态管理。把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与日常生活、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加强孤儿生活情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加强对申请人的教育和指导,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街道、镇在落实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时,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事关发放对象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发放对象条件逐一排查,做到不漏发,不错发。

  (三)加强资金监管。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八、其他

  有关部分服刑人员子女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程序和要求参照《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执行。

 

     附件:上海市特别援助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普陀区民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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