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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加强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科、镇政府社会发展办公室:
  为了加强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管理,根据民政部、市民政局《关于主动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孤儿安全保障意义
  孤儿是最困难、最弱小群体,最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要求街道、镇民政科室针对河南兰考“1.4”火灾事件暴露出的民办机构和个人在收留孤儿养育条件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隐患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时刻把孤儿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全面部署,落实责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保障孤儿安全。
  二、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措施
  从即日起,街道、镇民政科室要落实人员,动员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收留孤儿情况专项排查。要通过这次排查,全面掌握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情况。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市民政局的要求,针对孤儿不同情况落实不同措施,保障孤儿及其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孤儿指导员和孤儿救助保护网络作用,依法坚决打击违法收留孤儿现象。
  三、加强监管,杜绝孤儿生活场所安全隐患
  街道、镇民政科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孤儿生活场所的安全监察。近期要落实人员,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气、电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疏散通道、明火管理、应急方案、值班制度等。落实民办机构法人,领养、寄养孤儿家庭监护人的职责,消除孤儿生活场所安全隐患,保障生活在辖区内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普陀区民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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