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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联系电话:52564588-7906;联系人:费瑞芳

  附: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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