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成立普陀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国发(199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与沪府发(1996)34号《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以及沪府发(1998)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成立普陀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领导小组。
  当否、请批示。

  附:《普陀区撤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普陀区民政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