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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街道镇开展建立市民综合帮扶社会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妥善安排好社区困难市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指导意见,现将在街道、镇建立市民综合帮扶社会组织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从去年开始,本区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在全区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本区已初步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具体操作和组织机构方面仍然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帮助解决政府职能部门不宜出面解决的问题,缓解政策性救助所不及的矛盾,避免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混淆。通过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社区、处理在萌芽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运作机制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综合帮扶”的工作原则,在街道、镇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即社会组织),要设立专职法人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市民综合帮扶排摸、受理、评估、发放等工作,社会组织要建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评估运作工作机制,建立由居委会、居民代表、救助所工作人员等多方组成的评估小组,充分体现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专项资金
  街道、镇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组织要设立专项资金帐户。街道、镇财政给予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资助,每年资金总额为30万元,并列入街道、镇年度财政预算。街道、镇市民综合帮扶组织在专户帐号、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后,普陀区至爱帮困服务社核拨配套资金。服务社原则上按街道、镇每年为支援对口灾区所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返回。
  四、试点时间
  在宜川、石泉、长征三个街道、镇开展建立社区市民帮扶社会组织试点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到明年一季度结束。各试点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的开展,抓紧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办法。
  特此通知。

普陀区民政局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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