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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抚恤优待(补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镇社会保障科: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目前,由优抚部门按月发放的抚恤优待(补差)经费和涉及的人员大幅度增加。为确保各项抚恤优待(补差)经费能准确、按时发放,避免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现就抚恤优待(补差)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镇要加强对抚恤优待(补差)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员及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抚恤优待(补差)经费发放的形式,由各街道、镇社保科委托银行发放。银行存折发放的操作办法:
1、街道、镇社保科根据区民政局优抚科抚恤(补差)经费的发放名册,请银行制作发放存折。
2、本人凭身份证签收并领取。
3、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居住的人员,经办理相关公证后,其抚恤优待(补差)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三、各街道、镇要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并使其与抚恤优待(补差)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抚恤优待(补差)经费的审核程序,新增人员从次月起发放抚恤优待(补差)经费,死亡人员从次月起停发抚恤优待(补差)经费。
四、每月抚恤优待(补差)经费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25日至28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街道、镇社保科定。街道、镇社保科在抚恤优待(补差)经费发放日的5个工作日以前,将抚恤补助发放数据交代理发放银行,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并督促银行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相应个人储蓄账户。
五、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居住的人员,经向街道、镇社保科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抚恤优待(补差)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六、领取抚恤优待(补差)金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发放抚恤优待(补差)金的街道、镇的社保科报告;街道、镇社保科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报区民政局优抚科,同时办理终止死亡人员的抚恤优待(补差)金发放的手续。
七、街道、镇社保科应当定期对领取抚恤优待(补差)金的人员进行资格核查。
(一)对领取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人员资格核查的操作办法:
1、核查时间:
每年二次。
第一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公休日除外),
第二次:每年10月9日至11月8日(公休日除外)。
2、核查内容:
户籍变动情况
3、核查方法:
由街道、镇社保科派人上门核查登记;常年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向负责发放抚恤优待(补差)金的街道(镇)社保科按时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领取抚恤金补差(包括烈属抚慰金)的人员资格核查的操作办法:
1、核查时间: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
2、核查内容:
户籍变动情况
个人固定收入情况(社保部门增发养老金后,应及时提供新的养老金收入情况,平时可省略。)
3、核查方法:
居委会民政主任在核查规定时间内,向户籍警了解本辖区享受“补差”和烈属抚慰金人员户籍变动情况,并填写《停止抚恤优待(补差)传递单》报街(镇)社保科,街(镇)社保科填写《抚恤优待(补差)人员减少月报表》并附《停止抚恤优待(补差)传递单》,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区民政局优抚科。
八、领取抚恤优待(补差)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街道、镇应取消或停发其抚恤优待(补差)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停发抚恤优待(补差)金;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九、取消或停止发放的操作办法:
由街道、镇社保科向区民政局优抚科递交以下资料:
1、《抚恤优待(补差)人员减少月报表》;
2、《停止抚恤优待(补差)传递单》。
区民政局优抚科在接到街道(镇)社保科报告后,当月即停止发放。
十、享受抚恤优待(补差)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发放抚恤优待(补差)金的所在街(镇)社保科报告,如继续领取的,街道、镇社保科应劝其退还抚恤优待(补差)金额,如规劝无效,区民政局可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终止发放的操作办法:
由街道、镇社保科向区民政局优抚科递交以下资料:
1、停止抚恤优待(补差)传递单;
2、领取抚恤优待(补差)金的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抚恤优待(补差)人员死亡的,街道、镇社保科应当月申报,于次月终止抚恤(补助)金的发放。
特此通知。
附件(一)停止抚恤优待(补差)传递单
附件(二)抚恤优待(补差)人员减少月报表
普陀区民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