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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指引(2024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普陀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源配置,更好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促进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8号)文件要求,以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为依据,结合本区人口规模、公众健康需求、医保管理水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研究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布局,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二、主要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定点零售药店配置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标,合理配置资质完备、服务优质、经营规范的零售药店,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二)均衡分布,综合考量。根据公众健康需要、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不受常住人口数量限制,综合考量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增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引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序竞争,支持诚信经营并能够提供优惠价格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对规模化管理体系稳定、供应品种贴合日常需求、质量管理水平较高、药学服务专业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

(三)公开透明,权责明晰。提高零售药店医保定点流程的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注重权责明晰,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强化协议考核,建立健全进退有序、严格规范、科学高效的协议管理机制,加大医保监管力度。

(四)公平竞争,动态平衡。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衡发展。对于违反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三、基本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至少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1名以上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7、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8、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9、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附则

1、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

2、本指引及清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本指引可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及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普陀区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情况表

 

                                                    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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