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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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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变更住所的申请,已于2018年7月27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住所由普雄路26号变更为普雄路26号01室。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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