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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筹备社会团体决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社会组织联合会发起人:

  你们提出筹备上海市普陀区长寿社会组织联合会的申请,已于2016年4月8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筹备上海市普陀区长寿社会组织联合会。

  请你们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申请成立登记的必须重新申请筹备。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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