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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4号)要求,提升养老机构设施水平,增强养老机构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普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普陀区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建或装修,推动全区设施陈旧、薄弱的存量养老机构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完善养老公共服务的基本配置,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养老基本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实施期限

  ““十二五””期间。

  三、资助要求

  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本区范围内的存量养老机构,优先资助以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要收住对象的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申请资助的改造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单位为2011年1月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执业,经区民政局核准的设施改造项目,设施改造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二)收住对象主要为具有本区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本区户籍老人占80%以上,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

  (三)机构属于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申请设施改造补贴的养老机构,设施改造间隔时间一般应为五年以上,新建机构首次改造应执业满八年。如系租赁的房屋应尚有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服务使用期。

  (五)机构信誉良好、服务规范、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投诉率低、年度验审合格。

  (六)申请改造项目涉及机构床位增减的必须书面报告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补贴标准

  改造费用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符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的改造项目,按《通知》精神执行;其他改造项目经机构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具体情况,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差别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一)属公建公营,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对其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审价总金额30%的补助。

  (二)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审价总金额20%的补助。

  (三)民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若改造后设施达到《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的规定,给予审价总金额10%的补助;未达到规定的,不予资助。

  (四)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五)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区财政预算的情况,按照预报情况安排年度设施改造修缮项目。

  五、审批程序

  (一)申报

  养老机构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自身条件、运营方式、公益性质等,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普陀区养老机构设施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改造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改造方案、项目总价、可行性评估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改造(装修)合同(复印件);区发改委立项批复报告或机构主管部门同意装修和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报建的相关文件;

  (2)改造项目现状实物图片、文字介绍(附电子版);

  (3)自主产权的养老机构改造项目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

  (4)租赁经营的养老机构改造项目需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方同意改造的书面意见;

  (5)所有改造项目需提供消防部门关于设计方案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相关材料。

  (二)审查

  (1)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收到材料后,由局社会福利科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改造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勘察,并作出评估意见。

  (2)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项目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验收

  养老机构改造项目竣工后,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以下材料:

  (1)改造项目补贴经费申请报告;

  (2)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价)报告;

  (3)改造项目竣工后的实物图片、文字介绍(附电子版);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收到报送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养老机构一次性改造项目补贴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区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改造资金运行安全。

  评估报告、专项审计费在改造项目补贴费中列支。

  (四)批准

  (1)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改造项目补贴经费。

  (2)根据区民政局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流程,下拨养老机构改造项目补贴款。

  (3)申请市级补贴项目按《通知》精神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公办养老机构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民办养老机构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有关方面的规定,规范操作,合理配置,安全有效,加强质量监控,落实责任人员。

  (二)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转移、挪作他用。应主动接受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把改造项目资金安全关。如发现改造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养老机构,追回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中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普陀区民政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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