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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安全改造的通知

各养老机构:
  为提高养老机构安全防范能力,贯彻《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沪民福发〔2012〕40号),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12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为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改造一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至““十二五””期末,力争使全区养老机构消防环境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
  二、实施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普陀区民政局批准设立,2011年1月1日前执业并运营的养老机构。
  三、实施期限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改造要求和范围
  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养老机构消防改造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通过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等)。消防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须有房地产权证记载或使用权证明(含所在街道、镇书面认可证明)。
  重点改造范围: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
  重点部位。包括氧气瓶存放室、泵房、消防控制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消防标志、标识、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必要的消防改造项目。
  五、实施步骤
  消防改造项目应履行相应程序,租赁房屋开办的养老机构,需事先取得产权所有方书面认可。重点把握以下环节:
  (一)方案报批。消防改造工程方案需经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后,向区消防部门报批。
  (二)立项。设计方案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材料后,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办理立项手续(有需要的向发改、建交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区民政局出具项目申请批准文件。
  (三)招标施工。改造项目应按照规范程序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四)消防验收。项目竣工后,养老机构向属地消防部门提出改造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通过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五)竣工审计。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项目竣工审计(审价)报告。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区民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竣工审计(审价)报告,审计经费从补助经费中支出。
  六、项目资助
  (一)改造项目总价在30万元以下。区财政原则上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二)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以立项批复或专业单位编制的预算为依据)超过30万元(含)的,可申请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原则上按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改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配比资助。
  (三)资助计划。养老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向区民政局申请次年消防改造项目。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消防改造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勘察,作出评估报告,并报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审核的项目向区财政申请安排次年消防改造预算资金。
  (四)资助申请。经批准同意的消防改造项目,养老机构可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根据消防项目投资额,分别填写《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消防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普陀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
  (五)资金拨付。项目竣工后,区民政局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竣工审计(审价)报告,并进行实地察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项目补贴经费,并根据区民政局审批决定书和资金拨付流程,下拨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项目补贴款。
  七、工作要求
  (一)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项目是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二)区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将对改造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改造项目存在虚报、提供虚假信息的养老机构,将追回项目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普陀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
  



普陀区民政局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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