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加强民政事业费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
  民政事业费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使用与管理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与管理,规范民政事业费的支出范围,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推进社区建设和提升社区服务,维护社会和地区的基本稳定。根据《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编制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各街道、镇应根据本年度民政事业费需求和上年度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情况,编制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报民政局有关科室。本局有关业务部门在各街道、镇编制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区民政事业的发展,以及预计当年民政事业费政策性因素的调整,编制本区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人代会批准,由区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本局将根据预算核定有计划、按步骤地合理和规范使用各项民政事业费。
  二、确定民政事业费支出范围
  民政事业费的支出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付出的原则。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民政管理事务费、抚恤费、退役安置费、社会福利费、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社会救济费等。
  1、民政管理事务费:用于本区民政部门管理以及各项业务经费。
  2、抚恤费:用于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定量抚恤金;用于伤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伤残补助费;用于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和其他临时补助费。
  3、退役安置费:用于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安置费和安置期间生活补贴;用于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接待费和培训费。
  4、社会福利费:用于区社会福利院和街道、镇敬老院补贴经费;用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改扩建和老年活动室改扩建专项补贴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等。
  5、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残无业人员和传统对象生活救济费等)。
  6、其他社会救济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济费;用于协保人员、支内帮困、医疗救助人员和其他人员临时性救济费等。
  三、规范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
  1、当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收到区民政局下拨优抚、救济等民政事业费时,财务核算应做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拨入专款—(明细科目见附表一)
  2、当街道、镇社会保障所每月支出优抚、救济等民政事业费时,财务核算与收入科目对应,应做会计分录为:
    借记:专款支出—(明细科目见附表一)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四、完善民政事业费报告制度
  各街道、镇要严格执行民政事业费使用与管理的报告制度。例如社会保障经费发放,各街道、镇每月15日前须将当月民政事业费发放明细清册报民政局社会保障科,由社保科经办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交科长复核,再由分管局长签署拟办意见上报局长审批。
局长审批后由局财务部门在每月20日前将民政事业经费汇入到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指定银行帐户上。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业务部门每月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及时编制民政事业费实际发放清册一式三份,一份报民政局财务部门入帐,一份送街道、镇财务部门入帐,一份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留存。
  五、明确民政事业费发放流程:(见附表二)
  六、提高民政事业费管理水平
  1、各街道、镇要切实加强民政事业费使用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业务和财务人员要刻苦钻研民政业务,既要不断学习政策、熟悉政策,又要把握好政策,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3、加强民政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协作与沟通,要把握好各项预算资金运作,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尽可能帮助困难群体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确保民政各项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管理水平。
  5、民政事业费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知。

普陀区民政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