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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召开的关于在全国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沪民救发〔2007〕6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本区将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救助规范化建设活动。现拟就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各项救助管理制度
     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原则,针对近年来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救助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办事程序。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救助审批原则,坚持救助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救助工作办事程序必须遵循“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的原则,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的各项救助工作环节要实行程序化管理,要坚持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认真组织实施“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办事程序,要制定“受理、审核、审批”的岗位职责。
     (二)完善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和计算机管理等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健全归档制度,坚持档案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做到随办随归。
     2、资金运行:在救助资金运行上,设立救助资金专项账号,实施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帐管理。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设有救助资金专用帐户,并由街道、镇财务科的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专人管理。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在每月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各类救助的手工报表和电子报表报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统一由银行划账至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救助资金专用帐户,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核对后要按时、准确将救助款汇入救助家庭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3、信息统计: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月各类社会救助数据统计、汇总、填表,并经领导核准签发后上报区民政局。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列为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要做好本地区内的社会救助和帮困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
     4、计算机管理: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计算机流程化操作,坚持救助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审批”权限三分离的原则,强化救助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化操作中的权限意识和责任意识。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岗位的三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设定的用户名及其权限进行操作,严禁一人全揽,每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及其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进行违规操作。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自己操作权限的保密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个人,依法行政,违反操作权限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岗位明确、流程明确、职责明确。
在计算机工作管理上,要从受理基础工作抓起,在强化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求计算机的数据库与原始资料相符,保证社会救助的有关资料准确输入电脑,并根据救助对象变化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按时完成社会救助计算机统计月报工作;严格操作程序,做好计算机的保养、维护、保密工作。
     (三)完善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张榜公示等工作制度。
     1、民主评议: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使低保工作的全过程操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避免人情低保、关系低保。同时,满足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民主权。
     2、信息公开: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及手段(如公告栏或告知单),把社会救助政策、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审批结果、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社会救助对象权利义务等信息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正确对待、积极欢迎舆论监督,主动及时地向媒体通报情况,认真听取媒体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宣传基层低保工作中的感人事迹,推动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
     3、张榜公示:要坚持“三榜公示”制度,对初审、审核和审批结果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各街道、镇必须在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居委会人群集中的显眼位置,公开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月收入、享受社会救助金额等项,对新申请救助者、已享受救助者的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区、街道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以利居民监督、举报。
     (四)完善岗位分工、操作权限、岗位职责等责任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社会救助管理所工作职能和人员配置细则。完善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所长、社会救助业务员、计算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权限。
     二、加强专业救助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大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1、市民政局要求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工作人员职数与居民人数相匹配,各街镇救助事务机构要按照实际需求按比例配备专职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内的主要工作,如低保、居保补助、医疗救助、支内回沪、廉租住房及计算机操作等工作要落实专人,并随工作内容的增加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确保街镇救助基层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2、拓宽社区居委会进人渠道。随着政府职能转化,社区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改善社区干部来源的单一性,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从大学毕业生中、从企业下岗管理人员中招聘等方式,拓宽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提升其整体素质。
     (二)完成区级救助事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救助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区级救助事务机构负责编制社会救助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区的社会救助帮困工作,负责全区低保、居保、协保、医疗救助、支内回沪帮困、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慈善救助等对象的复核审批工作,及时发放各类救助帮困款物。
     (三)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
     1、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建设,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在职业道德规范上,要强化“为民”教育,深入宣传社会救助工作的意义,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新上岗的民政干部,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上岗前培训,熟悉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使他们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具备熟练的业务能力。
     2、建立完善的年度培训制度,针对新的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积极开展工作交流,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3、区民政局负责各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各辖区内居委会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三、着力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一)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基层一线的救助工作人员。
     要按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每年适当提高基层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确保基层救助专业工作队伍的稳定。随着社会保障面的扩宽,社会救助对象的增多,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量加大,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更为重要。
     1、各街道、镇可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2、建立社会救助奖励基金。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特点,适当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待遇,可给予岗位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励;
     3、在一段时间内要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等,确保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逐步建立“以奖代补”的工作机制,完善年度考评和激励机制。
     在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对出现延时调查、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冒领以及越级上访等现象相应减分,对社会救助工作表现出色的给予加分。考评分数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并对业绩优异者给予额外的物质奖励。考核制度主要以四方面的指标为依据:
     1、对象人数:能够掌握各自辖区内享受各类社会救助的困难人员人数及困难程度。
     2、服务态度: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要公开、透明;社会救助操作程序要公开、公正;办事要规范、文明、效率高、热情、公正、及时,无拖拉现象;要熟悉民政业务,能耐心讲解救助政策;要加强群众观念,经常走访群众,掌握群众困难情况;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严禁出现收受对象礼品、礼金或吃请等索贿、受贿现象;
     3、救助效率:对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人员实行应保尽保;能够坚持两次办理完结制,办理救助无多次往返;要坚持快速反映,快速救助,对群众的各类求助,要制定严格的办结时限,对受理的应急事件,实行马上就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现求助事件的零积压;社会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4、队伍建设:要稳定社会救助队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确保基层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并纳入年底的考核。
     四、加大救助资金管理力度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救助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财务账目要清晰,确保救助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二)要加强对基层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要主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救助资金的自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三)要完善救助资金银行卡发放制度。
     尽最大可能减少直接的现金发放,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低保救助金、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助金,需全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发放。有条件的街镇也应将医疗救助金和临时救助款及其他救助款,通过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辖区内所有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要达到98%以上。
     (四)要严格救助资金签收工作制度。
  所有救助款物必须坚持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名和领取;非特殊原因,他人不得代收代签,确保救助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完善救助政务公开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政务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公开查询制度。
社会救助政策性文件通过后,应当以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为主要阵地,以居委会为主要载体,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告知单等宣传形式及时进行公布;并且主动公开救助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审批”的办理程序;主动告知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主动公示申请审批结果等。
     (二)建立政务公开审查制度。
     社会救助政策关系到社区内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要建立严格的政务公开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中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使信息公开具有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当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活动安排
     (一)动员布置
     2008年3月21日至24日,为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动员布置阶段;2008年3月24日至28日为各街道、镇制定方案阶段。
     (二)考核检查
     2008年5月至6月为开展自查、互查和抽查阶段。通过检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标准。
     (三)总结交流
     2008年下半年适当时候,区民政局将组织各街道镇对本区开展基层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交流和总结,树立一批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

 

普陀区民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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