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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2024]0043号决定书

上海曹杨新村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

你单位提出变更住所的申请,已于2024年3月21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住所由枫桥路8号209室变更为枫桥路8号522室。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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