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察职责】

时间:2020-03-20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2018年,严格执行《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1+2”(“2”为《上海市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和《上海市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操作指南(试行)2个文件)工作文件,细化调查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试用“12+3”(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开展调查,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项调查措施。除了通缉、勘验检查外,其他调查措施全部试用。建成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留置专区。制定区监委留置管理办法和留置专区值班守则,严格留置审批权限,确保留置工作安全。年内,办理留置案件3件,批准对7人采取留置措施。查处职务违法犯罪16人,政务处分13人,移送司法7人,制发监察建议书2份、起诉意见书4份。(朱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