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时间:2021-01-11 来源: 普陀区地方志办公室

7月10日,区政府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为规范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在行政应诉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庭前准备、出庭纪律、出庭义务、配合调解、案件结果、重新履职、败诉报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司法审查报告、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案件研究、组织旁听、业务培训、责任追究等方面作详细规定。(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