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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区民政局、社团局将于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本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6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6年6月30日之前经区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网上年检的方式(部分民间组织年度检查还将采取实地抽查方式)进行。2007年3月1日起,民间组织通过登录市社团局政务网站的年检专栏,直接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民间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民间组织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打印后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详见第四部分)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加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材料移交区社团局。
(四)区社团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对民间组织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并在其《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间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度检查工作于2007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区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对于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附上财务审计报告;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明副本的复印件。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民间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区社团局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
六、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社团局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邮编:200333)
年度检查服务热线:52564588转7936(社会团体)、7935(民办非企业单位)、7132(接待窗口)
市社团局网上操作技术咨询电话:63232222-2581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