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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进一步发挥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我们拟制了《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灾防委)综合协调职能,进一步形成统一协调、部门联动、组织有力、协同有序、高效科学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灾防委是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减灾委、上海市灾防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区灾防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灾防委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第五条  区灾防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灾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灾防委日常工作。区灾防办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区灾防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分平时职责和灾时职责:

(一)平时主要职责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减灾委、上海市灾防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综合协调本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对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

3.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街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本区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

5.协调推动本区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6.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7.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海市灾防委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灾时主要职责

当达到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区灾防委启动相应指挥部机制,各灾种专项指挥部按灾种承担救灾组织指挥职能,根据预案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区灾防委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灾害防治工作。

(一)区委组织部: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重要参考;把自然灾害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全区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研究审核防灾减灾救灾部门提出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配备防灾减灾救灾部门人员编制。

(二)区委宣传部:关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工作,推动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支持发布自然灾害重要风险提示、应急预警、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等信息;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管控;管理、协调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密切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预警信息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 

(三)区发改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的研究制定;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程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并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科学安排防灾减灾救灾工程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协调国家、上海市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发生灾害事件(故)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区科委: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防治装备现代化工程,推广应用先进的防灾减灾救灾新技术、新成品;将自然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协调推进落实,积极推动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灾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协同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系统建设。

(五)区商务委:协调指导将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等因素纳入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综合考虑;落实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紧急安排调度石油、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开展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组织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六)区教育局: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逃生演练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知识技能进校园;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协调提供教学保障条件,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提供受灾地区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信息,协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

(七)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警力调配,警戒灾区人员转移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派出警力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八)区民政局:组织、指导民政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防治方面基金会、社会救援力量等社会组织设立和发展;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将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纳入民政救助范围;辨识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境内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基层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提升基层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减灾能力;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殡仪工作。

(九)区司法局: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监督自然灾害防治依法行政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规划并督促、指导实施;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灾害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涉及自然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指导主管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十一)区人社局:指导本区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区规划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的对策与建议;将自然灾害防治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协同编制综合防灾规划,满足综合防灾空间规划需求;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地理信息和测绘服务。

(十三)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和协调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环境监测及应急应对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等有关资料。

(十四)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设施加固修缮工程建设,提升房屋设施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指导和督促房屋设施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调查评估、治理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修缮工程质量监督。

(十五)区建管委:指导建筑施工、市政、交通系统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及应对工作;承担水文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共享监测预警、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及时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组织、协调、指导水工程安全度汛;负责依法督促和指导道路、水运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工作;完善道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上海市统一要求,做好跨地区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

(十六)区文旅局:指导协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单位开展自然灾害公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七)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自然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协调、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十八)区应急局:承办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本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指导、督促自然灾害专业管理部门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级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驻区部队和武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各单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调拨并监督使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跨区域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基层社区安全发展、综合减灾示范创建管理。

(十九)区市场监管局:对本区生产、销售的救灾物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救灾药品、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区域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

(二十)区金融办: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二十一)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区属国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防灾减灾救灾捐赠工作。

(二十二)区统计局:协助开展全区自然灾害防治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为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区灾防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二十三)区医保局:参与自然灾害处置,按要求设立灾害期间医保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医保服务。

(二十四)区绿化市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的对策与建议;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森林、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和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御及相关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

(二十五)区民防办:负责区民防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设施、民防物资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建设。

(二十六)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协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二十七)区消防救援支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水旱灾害,以及引发的城市次生灾害的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八)区人武部:根据需要指挥辖区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区部队及预备役部队支援救援行动。

(二十九)武警上海总队执勤第三支队二大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三十)团区委:负责组织团员青年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活动,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十一)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三十二)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组织有救护资质的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或突发事件现场救护;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三十三)西部集团:负责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建设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编制集团所辖物业、小区房屋、小区绿化树木、地下室、停车场所等自然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自然灾害期间,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道路、绿化相关抢险等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对演练、宣传和各项培训工作;完成区灾防委赋予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三十四)城投公司: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编制自然灾害应对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普环、园开、养护、市政);负责辖区有关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排水等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和善后恢复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对演练、宣传和各项培训工作;完成区灾防委赋予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三十五)各街镇:负责属地范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点做好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信息报送等基础工作;完成区灾防委赋予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第三章 工作运行制度

第八条  涉及区灾防委工作的常规性事项,由区灾防办常务副主任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区灾防办主任。较重大事项,由区灾防办主任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区灾防委常务副主任、相关副主任。特别重大事项,由区灾防办提请区灾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研究协调。

对涉及事项的紧急程度、重大级别,由区灾防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条  以区灾防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区灾防办审核后,呈报区灾防委常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涉及本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全局性、重大事项的,由区灾防委主任签批。

第十条  区灾防委各成员单位、区灾防办需提请区灾防委领导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充分调查论证、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区灾防委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区灾防委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区灾防委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区灾防委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对区灾防办转办的有关工作,应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区灾防办应加强协调督促,并将有关情况呈报区灾防委领导。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灾防委实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议制度,设区灾防委全体会议和区灾防委专题会议等。

第十三条  区灾防委全体会议由区灾防委主任或经主任同意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区灾防委副主任、全体成员参加,区灾防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视情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区灾防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议题包括:报告当前本区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审议全区灾害防治重大政策;审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年度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防灾减灾活动;其他需要由区灾防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区灾防委专题会议由区灾防委主任或经主任同意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区灾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区灾防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会议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灾防办根据区灾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灾防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灾防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灾防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区灾防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灾防委报告。区灾防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五章 应急联动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区灾防委有关重点涉灾单位应当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向区灾防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预警信息。区灾防办应及时向区灾防委领导报告灾害风险、提出减灾决策辅助建议。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区灾防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评估、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向区灾防办通报灾害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区灾防办视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将灾情评估情况向区灾防委领导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救灾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区灾防委领导指示、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和救灾工作需要,区灾防委启动相应指挥部机制,各灾种专项指挥部按灾种承担救灾组织指挥职能,根据预案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灾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市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普灾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普陀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普灾防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灾防办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3名,由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人担任。区灾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第四条  区应急局防灾减灾科承办区灾防办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灾防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减灾委、上海市灾防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承担区灾防委对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办区灾防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负责区灾防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承办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以区灾防办名义印发的一般性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常务副主任签批;涉及较大事项的,由主任签批。

第七条  区灾防办实行主任会议、专题会议等制度。

主任会议由区灾防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主要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防灾减灾救灾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区灾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由区灾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区灾防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专题会议根据区灾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召开,区灾防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  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由区灾防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主要是通报区灾防委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研究需要加强沟通协调的具体事项,对完善区灾防委工作机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接任负责人自然替补,并向区灾防办报备。

第九条  建立灾害风险会商制度。围绕年度、冬春季、汛期、梅雨期、夏季高温等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形成深度分析报告,报告经区灾防办主任签批后,报送至区委、区政府。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或专家参加的自然灾害形势分析会商,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条  建立督导和问责制度。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灾防委的各项部署决定,形成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区灾防办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区灾防办负责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组日常服务保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自然灾害防治专项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灾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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