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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石泉】误把家禽当宠物?石泉城管“释法”化解邻里矛盾
2026年03月11日 来源: 石泉路街道今年2月上旬,岚皋西路306弄某楼道内出现了一个鸽子笼,五只鸽子被饲养于此,引发周边居民困扰。刺鼻的气味、飘飞羽屑及持续鸽鸣,破坏了楼道环境的整洁与宁静。多次尝试与饲养人沟通无果后,居民向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情况。
接报后,执法队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鸽子系由该楼道一租客近期饲养。面对执法问询,该租客电话中表示困惑,认为“鸽子系个人宠物,饲养与自家门口并无不妥”。针对这一认知误区,执法队员并未简单援引法条,而是通过耐心释法,逐步阐明相关法规。
执法队员首先指出,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市农村以外区域禁止饲养家禽。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鸽子是否属于家禽”的疑问,执法队员依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进一步说明,肉鸽明确被列入家禽范畴,因此在楼道内饲养鸽子已构成违规。由于当事人正在外省出差,同时,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一时间并不能完全接受,经执法队员数轮的反复沟通及多方劝解,最终,当事人答应在“春节”前将鸽子进行妥善处理。

日前,当事人返家后主动联系执法队,表示已自行清理所有鸽子。当日下午,执法队员上门复查,确认楼道内鸽笼及鸽子均已移除,异味消失,环境恢复整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此次事件中,执法队员秉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工作理念,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通过释法说理争取理解与配合,有效化解邻里矛盾,提升了社区居住环境。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表示,将继续坚持“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原则,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共同营造干净、整洁、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普法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