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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2023年02月01日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在王某与李某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账户转账50多笔合计金额30多万元。王某也通过其名下账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转款30多笔合计金额为10多万元。分手后,李某先以不当得利起诉王某,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返还其现金20余万元,法院均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李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双方转款的次数来看,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李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