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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2024年08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4)第6号
申 请 人:邓**,男,**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邓**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与其所复议的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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