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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8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4)3

 

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

  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月1日所作3101071719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31010717198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正常实施右转行为,没有闯红灯,辅警招手让其停车误以为是让其快速通过,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轿车在沿真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遇路口右转弯红色箭头信号灯亮起,申请人仍继续行驶右转弯通过。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被路口执勤民警发现拦下处罚,上述事实有视频为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日16时2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南路真北路路口,遇路口右转信号灯为红灯时,驾车右转,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右转信号灯为红灯时,仍驾车越过停止线并右转行驶,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勤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开具涉案《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月1日作出3101071719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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