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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8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4)第5号
申 请 人:张*,男,**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张*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月2日作出的310107130226***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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