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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和农贸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食药安办、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1〕2号),现决定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小菜店和使用上述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单位为重点场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豆芽6-苄基腺嘌呤超标、梭子蟹镉超标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在梭子蟹、淡水鱼暂养期间违规使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宣传力度,形成“不敢为”的有效震慑,切实解决和消除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具体品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全面提升本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本区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市场抽检等义务。(责任部门:广告市场科、各市场监管所)
严格监督相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来源可查。(责任部门:食品经营监管科、广告市场科、各市场监管所)
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责任部门: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二)强化排查整治力度
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在集中整顿阶段(2021年5-10月),每季度安排至少1次联合执法,切实凝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合力,规范提升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牵头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科 实施部门: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广告市场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一站三员”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好相关投诉和举报工作。(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广告市场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增大对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中农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具体抽检计划另行安排)。加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不合格食品源头追溯、流向追查和问题食品召回,依法严查违法行为,并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严厉打击在销售、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和“处罚到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责任部门:公平交易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五)提升专项行动宣传实效
一是加强媒体合作,通过电视、报纸、海报张贴、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二是充分运用局、各街镇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切实开展普法宣传,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三是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药科普站、“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百姓食品移动快检站”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广告市场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2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
制定整治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3月—4月)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21年5月—10月)
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
(四)验收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2月)
认真总结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及时将情况报送食品安全协调科,由食品安全协调科统一报送市局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组织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机制,明确整治工作负责人与联络人,科、所、队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及时互通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巡查检查等情况,推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请各相关业务科室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见附件1)报食品安全协调科。
(二)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各相关业务科室、所、队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以案说法,重点曝光一批违法、失信企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和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三)加强信息报送,强化督导检查
在整治期间,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广告市场科分别汇总本业务条线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本条线的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报食品安全协调科,并于2021年6月7日、1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工作总结报食品安全协调科,由食品安全协调科汇总后统一报市局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应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基层所、队的工作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上海市对各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点考核重点产品监督抽检批次数(以每10万常住人口抽检批次计)、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等。
联系人:蒋培蓉 联系电话:52564588-7314
附件:1.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
2.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3.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情况表
附件1
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信息表
报送部门(盖章):
负责人 |
联络员 |
|
姓名 |
||
职务 |
||
科室部门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附件2
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
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部门(盖章):
类 别 |
单位 |
数量 |
填报责任部门 |
1.辖区内常住人口 |
人 |
食品安全协调科 |
|
2.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 其中: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
家 |
广告市场科 |
|
3.检查兽药、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其中:查处农药、兽药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
户次 |
/ |
(不填此项) |
/ |
|||
4.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农药案件 其中:查扣兽药、农药数量 |
件 |
/ |
(不填此项) |
公斤 |
/ |
||
5.检查淡水鱼养殖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养殖单位 |
户次 |
/ |
(不填此项) |
/ |
|||
6.检查豆芽工业化生产企业 其中:查处违法生产企业 |
户次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
7.检查韭菜种植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种植单位 |
户次 |
/ |
(不填此项) |
/ |
|||
8.检查其他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养殖种植单位 |
户次 |
/ |
(不填此项) |
/ |
|||
9.检查集中交易市场 其中: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
户次 |
广告市场科 |
|
10.检查淡水鱼、梭子蟹、韭菜、豆芽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其中:查处违法销售者 |
户次 |
食品经营监管科、广告市场科 |
|
11.检查相关食品生产企业 其中:查处违法食品生产企业 |
户次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
12.检查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其中:查处违法餐饮服务提供者 |
户次 |
食品经营监管科 |
|
13.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总数/问题数) 其中:韭菜 豆芽 梭子蟹 淡水鱼 |
批次 |
/ |
(区级部门不填此项) |
/ |
|||
/ |
|||
/ |
|||
/ |
|||
14.查处违法销售淡水鱼、梭子蟹、韭菜、豆芽等食用农产品案件 其中:查扣食用农产品数量 |
件 |
公平交易科 |
|
公斤 |
|||
15.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公平交易科 |
|
16.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
17.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数 |
人 |
公平交易科 |
|
18.典型案例(可附页) |
|||
19.问题和不足(可附页) |
|||
20.意见和建议(可附页) |
注:填报数据均为2021年1月1日以来,需填报累计数。涉及当前时点数据的,按填报日当时数据填报。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普陀区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
监督抽检情况表
填报部门(盖章):
类别 |
食用 农产品 总数 |
韭菜 |
豆芽 |
梭子蟹 |
淡水鱼 |
四类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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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快速检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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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快速检测发现阳性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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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督抽检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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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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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合格产品涉及生产经营户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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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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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布批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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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处罚情况 |
6.1 行政处罚户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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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罚没款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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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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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召回或销毁问题产品数(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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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移送公安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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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实施“处罚到人”数 |
注:填报数据均为2021年1月1日以来,需填报累计数。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