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4年06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区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托育“宝宝屋”的安防建设工作,市教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

 

为确保做好本市社区托育“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规〔2022〕10号)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 29315-202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DB31/T 329.6-2019)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宝宝屋”安全防范建设。

一、实体防护要求

1.嵌入式“宝宝屋”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应为相对独立区域,且配有防护隔离措施,杜绝成人未经许可进入。

2.独立设置的“宝宝屋”实体周界应封闭建设,应安全、不易攀爬、翻越。周界高度应不低于2.2m。实体周界可采用金属防护栏、玻璃围墙等建设。采用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90mm,1m以下部分不应有横撑,确保不易脚蹬、不易攀爬。采用玻璃围墙的,应有明显的防撞提示,应采用防暴夹膜玻璃或粘贴防暴膜。

3.“宝宝屋”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或防砸玻璃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7565-2007的规定,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 17565-2007规定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安装的门体应确保只能从“宝宝屋”内部开启,除幼儿和“宝宝屋”相关工作人员进出期间或紧急灾害事故发生外,应确保出入口保持常闭状态。

有条件的“宝宝屋”,可以设置门禁系统,门体应配合门禁系统进行管控。门禁系统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二部分“技防要求”的相关规定。

4.“宝宝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采用开启限位措施,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10mm。底层临街的窗户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金属防护栏应采用单根直径比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直径14mm的金属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2)玻璃窗户、玻璃幕墙应采用防暴夹膜玻璃或粘贴防暴膜。

5.内置景观水域的周边应安装牢固、可靠的护栏,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1m,并应设置安全标识。

前述所列各项实体防护装置,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二、技防要求

1.“宝宝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规定进行。

2.“宝宝屋”物防、技防建设必须由具有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从业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宝宝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现行国家及上海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出入口、接待处、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及监控中心等进行全覆盖。监视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操作全过程。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支持与所在街道或者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宝宝屋”所在街镇或者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应预留符合GB/T28181、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网络接口。

有条件的“宝宝屋”,可在接待处、出入口、活动区域、生活区域配置声音复核装置。

4.门卫室、接待前台或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宝宝屋”正式运行前紧急报警系统应开通。

5.“宝宝屋”出入口、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与其他区域毗邻出入口如果安装门禁系统的,其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6.“宝宝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宝宝屋”如设置前述安防设施以外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 29315-202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DB31/T 329.6-2019)的标准要求。

三、人防要求

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宝宝屋”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由专人负责“宝宝屋”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宝宝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

2.每个“宝宝屋”应至少配备一名保安员,保安员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上岗。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保安员轮训。保安员应配备塑胶短保安棍和盾牌。

3.保安员相关工作要求:

(1)工作日按规定时间上岗,有幼儿在“宝宝屋”活动期间确保在岗。

(2)除幼儿和“宝宝屋”相关工作人员进出期间或紧急灾害事故发生外,应确保出入口保持常闭状态。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放行。

(3)配合“宝宝屋”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幼儿在园期间安全巡护、报警处置、监控值守和离园后的清查工作。

(4)保护幼儿及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案(事)件应迅速报警,并开展快速有效的初期处置;对正在发生侵害的行为,及时使用防卫装备予以制止,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四、制度要求

“宝宝屋”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管理制度,包括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

2.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5.日常检查制度。

6.技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时报修制度。

7.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8.制定防非法入侵、劫持人质等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定期组织演练方案(各类预案以保护幼儿人身不受伤害为基本原则,明确面对各类突发事件时保育员、保安的处置原则、人员分工和处置方式)。

9.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