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动物诊疗机构兽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辖区各动物诊疗机构:

现将《普陀区动物诊疗机构兽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普陀区动物诊疗机构兽用麻醉药品

管理工作指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动物诊疗机构兽用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兽用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普陀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麻精类药品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兽用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动物医疗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

第三条 有保证兽用麻醉药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有专职或兼职的兽用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兽用麻醉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有完整的兽用麻醉药品进货、使用、库存、报废记录,并使用专用账册登记相关情况。同时保存兽用麻醉药品供应单位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所采购兽用麻醉药品的送货单据,以备核查。

第六条 兽用麻醉药品应当专柜加锁保存。

第七条 使用兽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应当是在本单位备案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八条 兽用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当次用量。麻醉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并应书写完整,处方至少保存5年。

第九条 若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接诊时,执业兽医随身携带兽用麻醉药品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核准,并做好使用信息登记。

第十条 对过期或霉变坏损的兽用麻醉药品,动物诊疗机构需每年报损一次,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销毁后的废弃物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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