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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姚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2024年05月22日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姚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与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5月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公司仅支付姚某2000元工资,2022年8月31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工资,未依法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姚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姚某于2022年9月2日自行前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3年1月13日,姚某来到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姚某给予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马韡俊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于2023年1月18日及时约见了受援人姚某,听取了受援人的陈述,为受援人分析案情,确定适当的仲裁请求。由于受援人与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援助律师研究受援人提供的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认为受援人的月平均工资应是4800元,日工资为220.69元,小时工资为27.59元,受援人认为符合客观情况,决定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500元;3、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生活费差额590元;4、支付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804.53 元;5、支付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2249.96元;6、支付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 16772.44元;7、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

2023年1月31日,援助律师再次约见受援人,告知受援人仲裁庭审过程中事实陈述、辩论等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确认受援人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据。

2023年2月3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当庭举证,公司承认与受援人存在劳动关系。援助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公司未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5向受援人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应当补足差额;2、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受援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受援人长期加班,但是公司未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应当补足加班工资;4、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导致受援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600元;三、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差额590元;四、被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473元;五、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9日、2021年10月6日、2021年10月7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717.24元。六、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援助律师收到裁决书后,立即告知受援人裁决结果及受援人后续的权利。

受援人接到援助律师的通知后,决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起诉期限仅有15天,而受援人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可能耽误起诉,故援助律师在与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先行协助受援人办理起诉工作,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

2023年4月12日,援助律师陪同受援人前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5月6日,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给受援人提供合适的调解建议,但因被告拒绝调解,该案转为正式立案。

本案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援助律师通过电话、微信、约见等多种形式,为受援人提供诉讼建议。援助律师收到开庭通知后,再次约见了受援人,受援人向援助律师确定需要提供证人出庭证明受援人的加班情况。2023年8月13日,援助律师约见了受援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对开庭做出准备工作,告知了证人相关注意事项。

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开庭。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受援人加班及疫情期间工作情况,也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援助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对相关事实予以证明。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援助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应当补足2022年4月、5月的工资、生活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5:“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2022年4月,被告应当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向受援人支付应发工资450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应当补足工资差额3500元。2022年5月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以参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计算,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应当补足生活费590元。

2.被告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0804.53元。被告未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受援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21年10月13日起,被告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直至2022年8月31日受援人离职。其中2021年10月、11月的应发工资为5500元,按此标准计算双倍工资的差额为10304.53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应发工资为4500元,双倍工资差额为40500元,被告共计应当向受援人支付50804.53元。2022年4月、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亦在被告方,疫情封控期间,原、被告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签署劳动合同,但是被告从未通知受援人签署劳动合同。

3.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受援人与直属部门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部门领导称业绩不好就加班到9点,可以初步推断存在加班。同时,被告的工资条载明具体请假天数,其依据必然是考勤记录。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员工在公司加班是常态情况。现受援人陈述,其加班天数应当是更加贴近客观事实的。按月平均工资4800元计算,日工资为220.69元,小时工资为27.59元,休息日加班应当计发200%的工资,加班工资为16772.44元;工作日延时加班应当计发150%的工资,加班工资为18374.94元。

4.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800元。受援人的实际工作期间为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0日,未满十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被告发送给受援人的工资条显示,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应得工资为5500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应得工资为4500元,2022年4月、5月因疫情封控,未上班,应计月数为10个月,故平均工资为4800元。因被告未依法为受援人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且受援人在被告处工作超过6个月未满1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并未以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理由,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因此,被告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2023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1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500元;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生活费差额人民币590元;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0256.67元;五、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9月19日、同年10月6日及10月7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17.24元。

收到援助律师告知的判决结果后,受援人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决定不再上诉。 同时,受援人认为,援助律师在整个劳动仲裁、起诉过程中,给予受援人极大帮助,为了表示谢意,向援助律师寄送了感谢信。

二、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庭审。本案涉及劳动者疫情期间工资、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维权问题,加班工资举证问题,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问题。

首先,疫情封控属于不可抗力,本案疫情期间工资应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政策要求。

其次,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过程中,仍存在小微企业,为了规避用人成本,避免承担社会保险等费用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遭受侵害。劳动者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时,需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保留证据以便后期维权。从实务来看,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比较认可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工作群工作记录等。如等尽可能多地提供上述证据,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将增大。

再次,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需要劳动者注意保留证据。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强调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如确有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在目前上海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公司为了获取较高利益,要求劳动者加班确属常态情况。但是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中,劳动者承担加班的举证责任。这就需要劳动者注意在日常加班过程中保存加班的证据。如公司有加班流程的,劳动者在正常的8小时工作时间外加班的,需要根据公司的加班流程向相关直属领导报批后,开展加班工作。同时,劳动者应尽可能保存加班过程中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客户关于工作的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将为维权过程中加班工资的计算提供帮助。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尽可能证明加班事实,但由于缺乏更多佐证,法院仅支持了部分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