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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 2024年05月26日 )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满族,系外来务工人员。2022年7月6日,李某某入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只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未约定合同期限。合同约定(税前)基本工资7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元/月,全勤奖200元/月,车费补贴800元/月。2022年8月,李某某有过上班时间睡觉以及一次上班期间未请假外出的情况。2022年8月21日公司人事向李某某出具《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书》,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理由为:1、李某某上班时间睡觉;2、李某某上班时间无故外出未请假;3、李某某工作进度无法跟上公司步伐。2022年8月22日应公司要求,李某某前往公司完成交接工作事宜,并办理离职手续。李某某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满,后李某某自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工资、2022年8月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仅部分支持第一项请求,未支持第二项及第三项请求。李某某无法接受该裁决结果,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而且在上海也没有住处,只能短时间借住在朋友处,陷入了人生的低谷。在向法院起诉后,他又担心自己不懂法,无法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面临败诉的风险。2023年10月16日,他来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尝试申请法律援助。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他的情况后,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天指派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朱宇峰律师作为其法援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当天通过电话与李某某取得联系,给予其心理上的安抚,让其不要着急,在诉讼中会尽力帮助他。2023年10月18日,援助律师第一次约见了受援人李某某,送达、签署了相关文书,告知其权利、义务、风险等相关事项。同时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以及诉讼请求,分析案件,收集相关证据,随即开始准备本案诉讼事宜。期间,援助律师前往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仲裁阶段的案卷。2023年10月25日,承办律师第二次约见受援人李某某,告知其庭审有关信息、庭审程序、诉讼权利义务、有关注意事项等。

2023年11月1日,援助律师前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被告公司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虽然援助律师多次和公司代表沟通、做工作,但是由于双方均不愿意让步最终未能协商达成一致。

由于之前起诉是受援人自己去法院立案,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2024年3月4日,援助律师在和受援人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调整了部分诉讼请求:1、请求支付2022年8月工资共计6473.56元(计算方式:8800元÷21.75×16=6473.56元);2、请求支付加班工资2427.59元(计算方式:8800元÷21.75×6=2427.59元);3、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庭上援助律师围绕本案对于受援人李某某有利的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其中不少证据是其在仲裁阶段未提交的。此外,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援助律师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结合本案,李某某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两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以李某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一方面是因为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所列三点原因是不充分或不存在的。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只有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没有《行为管理规范》和《员工手册》,微信群里发的是其他公司的《行为管理规范》和《员工手册》,微信群里有两家公司的员工。其次,李某某也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某只有过一次上班时间睡觉的情况以及一次未请假外出的情况。那次上班时间睡觉是由于前一天晚上李某某和客户沟通工作到很晚没有休息好,也是情有可原的,那次未请假外出是因为公司所在园区停电,无法办公,多数员工均有离岗,而且只是中间出去了一小段时间。至于公司称李某某工作进度无法跟上公司的步伐更是子虚乌有,毫无依据。

综上,即使公司有规章制度,李某某的行为也根本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更何况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3月27日,法院在综合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判决,关于该争议焦点,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00元。另外支持了我方主张的2022年8月工资5720.90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5.86元。该判决推翻了之前的仲裁结果,大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受援人李某某对此非常满意,对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援助律师朱宇峰赞赏有加,还特意赠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

因公司上诉需要二审,李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来到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审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李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充分考虑其意愿,继续指派朱宇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受援人李某某是一名少数民族(满族)的来沪务工人员,当其为维权事宜找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老师热情的接待了他,听取了他面临的困难(劳动仲裁败诉,现在起诉到法院准备诉讼),了解到他是少数民族以及实际情况后,当即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第一时间指派朱宇峰律师作为其法援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也立即和他取得联系,推进案件处理。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李某某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全面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积极的庭审主张,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法官充分交流,最终判决结果对受援人李某某较为有利,本案取得较为满意的诉讼结果。这个案件的办理,维护了我们少数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来自我们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近两年,受经济形势下行的不利影响,诸多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和挑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用工矛盾凸显,从而引发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此,作为企业而言,虽然面临困境,仍然应当做到规范经营,尤其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并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若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解雇员工,必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如果总是以承担不利后果来逼迫企业逐步合法经营,这样的代价未免也太大了些。反观劳动者,首先,我们应当履行好自己作为员工的相关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合法合理地主张权益,有条件协商处理的尽量协商解决。再次,在面临用人单位恶意刁难、违法解除时,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和付出,员工的成长也离不开企业提供的条件和平台,企业与员工应当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营造,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