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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方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 2024年06月04日 )

一、案情简介

方某,男,汉族,1994年5月出生,农村户籍,系来沪务工人员。2023年12月6日,方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一名逆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上海市普陀区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逆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方某右肩、右膝、左足多处肿胀疼痛,电动车严重损坏,衣服破损。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方某自行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方某为软组织损伤,给予清疮消炎处理,并开具病假单3天。方某身体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实际误工3天,自行支付医疗费1000余元。之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某与交通事故肇事方多次联系,希望交通肇事方赔偿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及衣物损失、电瓶车修理费。但是,肇事方声称本人系外卖骑手,已在外卖平台购买保险,方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清楚肇事方所述是否属实,且肇事方拒绝提供其在外卖平台购买保险承保公司的名称,方某的索赔事宜通过多次协商未能兑现。

2024年1月3日,方某到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叶琼辉律师承办本案。

叶律师接受指派案件后, 当天会见受援人方某,认真听取方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叶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的核心问题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是否购买保险,如有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哪家?如未购买保险,交通事故肇事方是否有赔偿能力。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方某,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如果肇事方系平台外卖骑手,则投保保险的可能性较大,受援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很大。承办律师随即提出以下诉讼思路:一是到派出所调查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户籍信息;二是调查交通事故肇事方是否投保了保险及保险公司名称;三是考虑到快要过年了,为避免拖延时间,在完成上述搜集资料工作后,尽快将此案起诉至法院。

2024年1月4日,承办律师到派出所调取到交通事故肇事方户籍信息后,又及时联系交通事故肇事方,询问其投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交通事故肇事方声称虽然外卖平台为骑手投保了保险,但是由于不知道如何查询保险单的信息,因此至今外卖平台投保的是哪家保险公司并不清楚。承办律师经过多方搜索,直接与外卖平台取得联系,经过耐心的协商并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最终了解到此案交通事故肇事方系外卖平台注册的外卖骑手,且外卖平台已为该外卖骑手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投保“个人责任保险”,同时亦取得保险公司的信息。至此,诉讼主体的问题得以解决,承办律师在民事起诉状中将外卖骑手列为被告一,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二。

为确定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当天,承办律师约见受援人方某,耐心讲解我国法律规定,建议受援人主张如下诉讼请求:1、医疗费,计算标准为凭医疗费发票的金额据实计算,计算金额为557.30元;2、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为不构成伤残的可以按照40元/天计算,期限可以比照误工期限计算,其中营养费诉请金额为120元(40×3天=120元),护理费诉请金额为120元(40×3天);3、误工费,计算标准为根据实际工资标准计算金额,期限按照医院出具病假单的时间计算,计算金额为900元(300元/天3天=900元);4、交通费,计算标准可以酌情计算,金额为100元;5、车损、衣物损,计算标准为凭修理费发票或者衣服购买发票酌情计算,其中车损诉请金额为650元,衣物损诉请金额为300元。受援人方某采纳承办律师的上述建议。

2024年1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陈述以下代理意见:1、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某无责任;2、被告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告一因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案原告方某诉请的赔偿项目、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当天,经法院调解,被告二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衣物损合计约3000元;因保险单约定营养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一同意赔偿原告方某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200元。原告对二被告的调解方案表示接受,被告一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二亦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此案圆满结案。

二、案件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交通事故肇事方/外卖骑手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所以此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方某的大部分损失。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的外卖骑手仅承担保险责任之外较小的赔偿责任,并未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其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此案达到了双方均满意的效果。承办律师在承办此案中积极联系外卖平台,调查取得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投保的保险公司信息、保险单信息,为此案受援人方某快速、足额获得赔偿起到重要作用。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达千万人的规模,而且,外卖骑手这一行业的人群还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机动车未采取强制保险,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系自愿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从现实情况来看,外卖骑手职业的特殊性,日常生活中骑着电瓶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出事故的风险及概率较大,因此需有一份保险来为可能发生事故的骑手本人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或担保。值得赞许的是,目前已经有“美团APP”等平台在某些城市进行试点,强制外卖骑手购买保险,在每天接到第一个外卖订单时即强制购买保险,保险的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据“美团APP”平台称这份“保险”并没有增加外卖骑手的负担,而是由平台企业缴费。承办律师建议国家出台行业规定,要求外卖平台采取强制为外卖骑手购买保险的方式,并对最低保险金额作出设定,为城市中这一新兴的、特殊的行业提供重大伤亡事故兜底保障功能。同时,外卖骑手的强制保险也可以分散外卖平台企业经营风险,有助于外卖平台经营规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