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统计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区统计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9月20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的通知》(沪统字〔202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更加有效发挥统计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治理,为普陀区加快建设“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提供统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
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将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上海市普陀区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定期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二)依法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进一步落实统计工作职能,各街镇要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50家调查单位至少配备一名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建立街镇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机制,并做好工作交接。积极探索增强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各街镇可根据本辖区统计调查任务情况,组建统计监测协管员或重点企业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要规范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发挥统计监测协管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确保村(居)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
(三)大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强化部门统计管理,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统计职能承担科室,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调查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建设,健全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完善部门间统计信息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交流沟通,打破资源分割和信息孤岛,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
(四)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
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岗位责任、流程规范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逐级审核,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源头管理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全流程管控,把牢源头数据审核关,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完善达规纳统机制,全面准确反映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增强对源头数据审核力度,强化审核流程可追溯性,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落实市制定的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五)提升重点领域统计监测服务水平
聚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指标,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完善统计监测分析网络,提高监测分析频率,加强预警分析,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重点开展“四大产业”统计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依托普陀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应用,加强统计数据跨部门、跨领域共享和分析应用,拓展分析数据应用场景,增强经济治理决策支持服务能力。探索整合政府行政记录与社会大数据资源,丰富统计监测数据来源,提高数据客观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监测服务水平。
(六)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各街镇要积极配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区级统计机构报告,以法治手段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依规、风清气正的统计环境。
(七)加强统计工作质量评价
全面落实市统计局下发的《统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充分发挥评价对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导向作用。通过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采取月度、年度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街镇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各环节考核评价,树立标杆、查摆问题,着力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直接影响到统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切实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强化责任担当
加强统计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应用,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和时限要求,以持续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全区统计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工作,激发基层首创精神,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加强工作保障
要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加强经费保障。做好对村(居)专兼职统计人员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监测协管员及重点企业监测信息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加强统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基层培训质效,不断培养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附件:基层统计工作质量评价一览表
基层统计工作质量评价一览表 | ||||
指标类型 | 内 容 | 备注 | 评价周期 | |
统计调查工作(70分) | 上报率 (30分) | 上报率:严格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要求的上报截止时间,确保统计单位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上报率=已上报企业报表数/应报企业报表数×100% | 上报率少1%扣5分 | 月度 |
直报率 (10分) | 直报率:督促企业独立真实填报统计报表,杜绝擅自代填、修改、代录统计报表情况。 直报率=企业报表直报上报数/应报企业报表数×100% | 直报率少1%扣1分 | ||
街镇验收率 (10分) | 从联网直报平台开网起,对统计单位上报的数据做到“即报即审即验收”。 街镇验收率=街镇报表验收数/街镇报表应验收数×100% | 街镇验收率少1%扣1分 | ||
数据修正率 (20分) | 对区统计局返回街镇统计单位的报表数据进行核实修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反馈。 数据修正率=已完成数据查询修正报表数/下发数据查询修正报表数×100% | 数据修正率多1%点扣3分 | ||
指标类型 | 内 容 | 备注 | 评价周期 | |
统计基层基础 (20分) | 统计机构和人员 (8分) | 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情况。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情况。村(居)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情况。(6分) | 半年度 | |
探索增强基层统计力量新途径、新模式,组建统计监测协管员或重点企业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情况。(2分) | ||||
工作保障和制度 (12分) | 加强数据质量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岗位责任、流程规范等统计业务工作制度情况。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情况。(5分) | |||
全国性普查组建机构、制度方案、落实人员等情况。各项日常调查完成情况。(3分) | ||||
依法纳统、科学纳统,跟踪新落地项目,对已经达到“四上”统计标准的单位,及时、准确进行申报入库的,按纳统率评价,退库严格按照限额等标准执行情况。(3分) | ||||
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会,对各类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统计法规及统计职业道德培训的,或上门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1分) | ||||
指标类型 | 内 容 | 备注 | 评价周期 | |
依法治统工作 (10分) | 学习贯彻统计 工作决策部署 (2分) | 当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 半年度 | |
建立防惩 长效机制 (5分) |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干预台账,定期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立行立改情况。 | |||
履行统计 法定职责 (3分) | 配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情况。 | |||
加减分项 | 重大国力国情调查完成情况良好评比优秀的,予以加分,其中获国家级表彰加5分、市级表彰加3分、区级表彰加1分,加分合计不超过5分。 | 半年度 | ||
连续三个月统计质量评价名列全区第一的,予以加分,每次2分。 | ||||
凡发现符合条件未及时纳统的或不符合条件却纳统的,发现一户扣1分,对于自行排查发现而非区下发核查的“准四上”单位,并及时纳统的,一户加1分,加减分上限为5分。 | ||||
凡被统计部门检(抽)查,由区统计局管理科视检查情况予以扣分,被查出有违纪违法统计行为、出现重大数据质量事故的、企业街镇受到书面批评或者责令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本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零分。在区统计局各项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有统计差错,每次扣1分。 | 每一行业扣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