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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年01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医疗保障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从“上海普陀”门户网站(www.shpt.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52564588-3261,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邮编:200333。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本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普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普府办〔2023〕14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方面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执行、决策、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定期对“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涉本机关重要工作栏目进行更新维护,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公开政务服务事项37项。依托“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拓展公开渠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定期发布医保工作动态。截至12月31日,“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共推送图文198篇次。制作行政公文10件,主动公开10件,主动公开率达到100%。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及时公开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共53条,不断提高医保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建立并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及相关要求,确保依申请受理渠道顺利畅通、答复内容准确无误。及时做好《普陀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工作。本年度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2件,答复率100%(收到申请2件,答复1件,结转下年办理1件)。本年度未发生针对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严格做好政策文件公开审核工作。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普陀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绿色通道”工作方案》以及政策解读稿件,按时公开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普陀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指引(2023年版)》目录以及全文。做好《普陀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信用评估分级工作方案(修订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全过程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三审三校”机制,由本机关主要领导终审后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

加强“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开栏目内容的审核把关,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巩固“普陀医保”微信公众号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属性,以图文并茂的政策解读形式,准确、及时、有效地传递医保资讯,回应公众关切。常态化举行政府开放活动,组织承办2023年普陀区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之数字医保体验专场活动,结合“普陀医保”公众号发布活动情况,以线上线下联动融合,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新局面。

(五)监督保障方面

做好局政务公开日常监督保障工作,根据2023年度区政务公开季度评议调查报告以及工作提示,及时整改评议结果扣分项,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质量。认真对照2023年度普陀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指标进行自查自纠,完成2023年度局政务公开自评工作。在医保系统内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培训,就重大行政决策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学习、讨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的知晓度和重视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

0

0

0

0

0

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3年,区医保局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但离区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有待于加强。本机关涉及医保业务等公共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较少。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够深入。

二是医保政策解读的质量还有待于加强。目前本机关发布的政策解读的形式较之前更丰富多样,但解读质量还有待于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内容上,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主体范围上,从行政机关向局各科室、区医保中心单位延伸,督促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继续提高有关信息报送员的写作能力,确保信息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做好重要基础工作。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做好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公开,按时按规定报送需公开的各项材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创新工作情况

一是政策宣传方式创新。多维度多层次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品950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800张、自愿签订“2023年度反欺诈骗保承诺书”等线下活动,对医疗机构开展“你问我答”面对面宣讲,宣传解读国家和本市新出台的基金监管政策规定。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宣传力度。以“全民医保手牵手 医保护航心连心”为主题,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结合“进学校、进社区、进机构”三进活动,在区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各街道镇以及医疗机构等公共区域通过大屏滚动播放,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

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创新。以“普小二”为蓝本,塑造“普小蓝”医保宣传形象,展现区域医保的时代特征、执法特性、普陀特色。以尽心当好“店小二”,全力服务“医保事”,忠诚守护“看病钱”的实际行动,践行“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的庄严承诺。依托区医保形象宣传品牌“普小蓝”,制作《普小蓝带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普小蓝讲解<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指南>》短视频。通过“普小蓝”生动形象的动画表现,采用故事化的叙述方式,让观众沉浸在故事中,更容易理解医保相关政策,起到良好的政策解读效果。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2023年,本机关未发生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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