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4]0002)

2024年06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游蕊: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警告。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人员事告[2024]50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1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田老师、赵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43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人员事告〔2024〕501)

游蕊: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对上海赛米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检查时,上海赛米医疗美容门诊部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编号为No0000002、No2300901、 No0000024、 No0000101的处方笺。经调查,当事人为上海赛米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院长,当事人已取得药学相关资质,并负责药房工作。编号为No0000002、No2300901、 No0000024、 No0000101、No0000026的处方笺均由当事人进行审核、 核对、 发药。当事人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并擅自使用加盖他人签章,其中有3张3毒性药品处方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是事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01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52831188-243      联 系 人:田越、赵蓓超

地    址: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

邮政编码:200000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当事人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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