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普陀区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区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办职健〔2024〕2号)要求,现将2024年普陀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放射诊疗机构疾病情况调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等8个项目的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至上海普陀卫生健康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政府文件—重点工作—健康促进版面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4年普陀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

2.2024年普陀区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3.2024年普陀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4.2024年普陀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5.2024年普陀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实施方案;

6.2024年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7.2024年普陀区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实施方案;

8.2024年普陀区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2024年普陀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情况和重点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状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分析趋势,为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

二、监测范围

重点职业病监测病种包括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职业病(共9大类121种)。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职业健康监测

1.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

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和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收集辖区企业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要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

(1)常规监测-个案数据

监测内容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统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除放射性危害因素外,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应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2)常规监测-汇总情况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统计辖区内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汇总本辖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当年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数、职业禁忌证人数等信息,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汇总表。

2.职业病诊断报告与死因监测

(1)职业病诊断报告

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职业病发病总体情况进行研判,对辖区内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进行分析,明确本辖区内应重点防控的职业病病种。

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报告日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于2025年1月5日前完成相关数据审核订正。

(2)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诊断程序追踪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报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信息与职业病诊断病例信息进行匹配,对未匹配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调查其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原因,填写“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原因调查表”,并于2024年10月15日之前上报至市疾控。

(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

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在2023年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的基础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继续对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调查,核查其生存情况、职业史、保障情况、户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并将全部随访任务病例个案与死因系统进行匹配,对死亡病例直接填报根本死亡原因,对存活病例进行后续随访调查。

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随访工作,2024年10月30日前在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职业病随访管理模块中完成当年随访记录的填报工作。

(三)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进行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并撰写《2023年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按方案要求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四、质量控制

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考核评估及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各类监测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的质量。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考核评估

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配合市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市职业病诊断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控制工作,所有从事接触化学物质类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参加市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盲样考核。

(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漏诊漏报迟报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诊断以及相关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职业病漏报与迟报情况及疑似职业病漏报与迟报情况,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将数据库反馈市疾控中心。

(三)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审核

依托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进行数据初审,在完成初审的个案中抽取0.5%-1%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数据在10日内重新上传更正。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质控、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并撰写《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和《2024年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于2024年12月15日和202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以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必检项目和/或部分选检项目指标异常病例作为起点,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开展风险评估,撰写《2024年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于2025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与绩效目标管理,在总结分析近两年监测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做好2024年职业病监测工作部署与安排,充分发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的作用,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目标要求。

区重点职业病检查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张宇艳

副组长:李倩

组员:柴忆罗、沈莉、于金玲

(二)做好技术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指导、质控和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指导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应雯文

副组长:沈莉

组员:胡芳、黄威、施文强

(三)强化数据利用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强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风险评估,着重做好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人群职业病风险评估与动态趋势分析,为职业健康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要发挥监测数据的预警作用,实现监测与监督的有效衔接。

(四)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实验室间比对及质量考核(评估)、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监测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2

2024年普陀区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标

通过调查全区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基础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本区放射诊疗机构的基础数据,通过每年的调查与更新,掌握本区放射诊疗机构底数的动态变化。具体通过医疗机构基础信息的调查、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掌握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的配备情况、医疗照射频度、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情况。为更好地开展放射卫生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干预、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等工作打好基础。

二、调查范围

覆盖本辖区内全部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放射诊疗机构”,本次调查不含牙科诊所)。

三、调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机构基础信息调查

调查内容为“放射诊疗机构基础信息表”,包括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的机构信息、设备信息、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以及持证放射工作人员信息,同时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

调查内容结合《2024年普陀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与《2024年普陀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方案》合并开展,包括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4类设备数量,以及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频度调查(包括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诊断人次数、介入诊疗人次数、放射治疗人数,以及开展核医学诊断人次数与核医学治疗人数),详见“放射诊疗机构调查表”。

四、数据报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职业健康科协助开展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附录A与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Excel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至市疾控中心;8月31日前将附录B,以诊疗机构盖章后的电子文档扫描版报送至市疾控中心,纸质原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留存备案;以上所有信息于9月30日前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报送至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附件3

2024年普陀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辖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等基本情况。收集基础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分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现状,了解和掌握发病特点及规律,发现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明确辖区放射卫生工作重点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本监测包括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不含牙科诊所)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五部分。

其中重点监测医院4家,包括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普陀区长风街道白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医学普查机构6家,包括上海市同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上海市天佑医院。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

监测内容包括:辖区内的放射诊疗机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人数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等有关数据。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监测内容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眼晶状体健康检查情况、甲状腺检查情况、检查出的不宜从事放射工作人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化情况及全部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等。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

监测内容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诊断机构内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人员数量和职称分布;统计分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包括申请诊断数量等)情况,确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例等相关信息,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工作过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4.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

监测内容包括辖区内既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事故受照人员及2023年剂量≥20mSv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情况,本着“应访尽访”的原则对上述人员开展医学随访,提交随访数据,撰写随访报告。针对既往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中死亡人员进行死因调查,并填写死因调查表。

5.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医院基本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防护配套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

对从事介入放射学(包括骨科放射影像引导手术)诊疗的工作人员开展双剂量计监测。

对辖区内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放射工作人员开展剂量异常原因调查并上报个人剂量监测值。

对辖区内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所有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对从事碘-131治疗的人员开展内照射监测。基于2023年度核医学工作人员和诊断放射学工作人员调查数据建立本辖区的工作人员数据库,并在2024年对该数据库中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随访。。

(二)监测方法

2024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采取常规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现场调查、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数据报送

全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实行网络直报。

1.各监测医院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将《监测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报告表》(2024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方案附录B)纸质盖章后报送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碘治疗人员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内照射的监测工作。

2.区卫生监督所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表》书面盖章后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实行网络直报,纸质原件报至市疾控中心,调查问卷通过问卷星直报。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及时登录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上报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相关数据,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纸质上报个人剂量监测年报表。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完成本区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数据;督促辖区相关医疗机构认真完成监测任务,按时上报“上海市放射卫生综合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任务,对相关监测医院给予技术支持,完成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完成本区项目工作总结。

3.监测医院根据方案要求,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以及随访工作。重点监测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做好相关监测项目。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根据方案要求,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整覆盖所有体检项目,提供放射工作人员当年职业健康检查的总结报告,相关信息,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电子版汇总数据。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作为普陀区监测项目承担机构,负责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个人剂量监测,并按要求参加年度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上报个人剂量监测年报表。

6.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及时协调上海市肺科医院按照本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核医学内照射剂量监测现场工作。

(二)质量控制

1.提升监测质量。各承担机构加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过程管理、质量考核(评估),不断提升监测工作质量。

2.做好培训指导。加强放射监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现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率100%;撰写总结报告(含考核评分表内所有类别的支撑材料)并电子打包报送至市疾控中心。

3.强化数据利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强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重点做好重点地区职业人群风险评估与动态趋势分析,为职业健康政策制定提供辅助支持。在监测中发现不依法报送信息的、不参加质量考核评估或拒不整改有关问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时通报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

(三)经费使用要求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4

2024年普陀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本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及变化趋势,结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明确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明确辖区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监测范围

根据市级方案,本区监测企业数共10家。

监测危害因素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和噪声。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用人单位的选取

根据市级方案的监测纳入标准,选择符合纳入标准的辖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及危害因素种类上报市疾控中心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后,纳入监测范围。

(二)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监测单位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等方式,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其中,针对“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监测单位需开展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日调查或工作日写实;针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和“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应根据技术服务单位或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报告填写,若用人单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填写监测信息,并上传检测报告。如用人单位已按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监测单位收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上传监测系统,如用人单位未按照GBZ188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尽快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一直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由区卫生监督所督促,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在对监测用人单位开展调查时,应重点针对其在职业病防治主要职责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纳入监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严格遵循市级方案执行。

四、质量控制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疾控中心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市疾控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五、数据报送与分析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通过国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在完成检测后30日内完成数据上报,并负责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监测数据,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含质量控制部分)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六、经费使用要求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5

2024年普陀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掌握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安全、医疗照射频度、患者剂量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情况。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为制定放射性危害因素的防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明确放射性危害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监测对象

(1)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基础信息的调查与数量统计

对辖区所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含牙科诊所)进行基础信息调查并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辖区内医疗机构清单,按照医院级别及开展的放射诊疗类型进行数量统计。

(2)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问卷调查

对辖区所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含牙科诊所)进行基本情况问卷调查。

(3)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监测和场所监测

根据市级方案要求,开展辖区监测点医院放射治疗设备的防护监测和场所监测。

对初检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应在进行调试、维护后,及时对该设备或场所进行一次复检,并在上报数据中真实反映初检情况和首次复检情况。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和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4)开展剂量调查

根据市级方案,对辖区监测点医院开展放射治疗设备输出剂量核查与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

三、监测内容

1.放射诊疗机构疾病信息调查与数量统计

(1)放射诊疗机构基础信息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的机构信息、设备信息、放射性核素的使用以及持证放射工作人员信息,同时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交excel文件。

(2)放射诊疗机构数量统计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机构、开展放射治疗的机构、开展核医学的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的机构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分别进行统计,同时提供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清单。

2.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

(1)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

调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4类设备数量,以及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

(2)放射诊疗频度

调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诊断人次数、介入诊疗人次数、放射治疗人数,以及开展核医学诊断人次数与核医学治疗人数。

3.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1)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对辖区监测点医院放射治疗设备(含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头部伽玛刀和后装治疗机)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每家医疗机构每种类型至少监测1台。

(2)放射诊断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对辖区监测点医疗机构的X射线透视机、数字X射线摄影机(DR)、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CR)、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设备(CT)、乳腺DR、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全景牙科机与口内牙科机等放射诊断设备的安全防护进行监测,每种类型至少监测1台。

其中:X射线透视机监测指标6项;DR设备监测指标15项(通用指标8项,专用指标7项),CR设备监测指标15项(通用指标8,项,专用指标7项),CT机监测指标9项;乳腺DR设备监测指标11项(通用指标6项,专用指标5项);DSA设备监测指标9项(通用指标6项,专用指标3项);全景牙科机5项;口内牙科机6项。

4.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对医疗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监测的同时应开展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2024年度对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要区分初检和复检,在开展监测和上传数据时注意区分初检和复检的数据。对没有固定使用机房的移动X射线设备,无需进行相关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此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完成若干数量的放射诊断机房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具体检测清单待后续通知。

对放射诊断机房周围及关注点,包括机房四周和楼上楼下屏蔽体外、观察窗、机房门、控制室门、人员操作位等处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放射治疗照射室周围,包括屋顶,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核医学场所使用放射源的房间和检查室周围各方向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同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5.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

辖区监测点医院为上海市儿童医院,应开展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受检者年龄段分儿童年龄段(0-<1,1-<5,5-<10,10-<15)。

监测点医院按照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登记表要求进行剂量调查,并在完成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登记表的同时,提供含有照射参数和剂量报告的DICOM文件(CT检查受检者剂量调查)和含有剂量信息页面的图像。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放射诊疗机构基础信息调查(包括收集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调查表单)、放射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与核实等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作为监测项目的承担机构,负责放射诊疗机构基础信息调查与数量统计、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与核实、依据工作方案的内容开展部分放射诊断设备放射防护监测与放射诊断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放射诊断患者的剂量调查,对调查和监测的数据负责。项目承担机构应规范检测方法,通过自行现场检测与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确保数据规范性和可靠性,不得委托其它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督促辖区内被监测医疗机构配合完成调查监测任务。

被监测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调查监测任务,认真如实填写调查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费使用要求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宣教、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和现场验证复核以及开展检测所需仪器设备、配件和模体的购置和维护等工作。

(三)数据报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放射诊断受检者剂量信息调查表》和监测数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至市疾控中心;于10月15日前将所有调查数据与监测结果报送至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并将年度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6

2024年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监测项目的开展,进一步掌握辖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防治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用人单位防护意识,保护职业人群职业健康。

二、监测内容与方法

监测任务包括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抽查等。

(一)监测内容

1.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对辖区内全部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信息、放射性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放射防护培训情况、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现状评价开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防护检测仪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等进行调查与核实。

2.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

对γ辐照装置、非医用加速器、行包检测仪、工业探伤(包括γ射线探伤和X射线探伤)、核仪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6类监测对象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现场检测。

3.整改与复检处置

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初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上报初检数据,提出合理性整改建议并至少完成一次复检。

(二)监测方法

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通过发送调查表或交换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获取数据,同时应与以往的调查数据进行核实,经非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原则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承担,同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承担机构赴现场开展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应对监测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放射防护检测中,检测类别通常包括X、γ、中子外照射、α/β表面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气溶胶浓度、氡及其子体浓度、总α总β放射性浓度、尿中氚浓度、贮源井水放射污染、密封源表面污染和泄漏等。依据的检测标准现行有效,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等。采用标准要符合监测对象类别,检测设备符合检测类型,检测条件合理,检测点尽可能全面,原始记录清晰并给出检测示意图。

(三)监测任务

1.基本情况调查范围。开展对辖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包括辖区内全部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加强宠物医院调查),做到全覆盖。

2.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数量。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应包括γ辐照装置、非医用加速器、行包检测仪、工业探伤、核仪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本区现场检测任务共5家,包括德铧材料检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艾吉有梦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宁夏路分公司。

三、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

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监测工作方案制定与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对各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与核实、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收集;督促辖区监测机构认真完成调查监测任务。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用人单位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及监测结果的填报,接受质量控制机构的审核,并对监测质量负责。

(二)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宣教、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和现场验证复核以及开展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

(三)信息填报

1.区卫生监督所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情况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扫描件盖章后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情况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报送至市疾控中心,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疾控中心,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所在辖区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附件7

2024年普陀区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本区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变化趋势;分析影响因素,明确优先干预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活动;评价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效果,为制定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根据国家和本市方案要求,选定第三产业调查行业领域为:①医疗卫生业;②教育业;③环境卫生业;④交通运输业;⑤快递/外卖配送业。

(二)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第三产业5个行业领域的一线劳动者,纳入标准为年龄在16~59岁、工龄半年及以上。分别选取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的医护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从事街道卫生保洁工作的环卫工人;出租车公司、公交等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快递公司和外卖公司的快递员和外卖配送员。

三、抽样方法

本区作为国家监测点,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用PPS抽样法(按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随机抽取本区内第三产业5个行业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对每个行业的调查人数不少于225人,若被抽样行业领域的调查对象人数不能满足样本量需求,可增加相应调查机构数量;若仍不能满足样本量需求,则整个区的相应行业调查机构全部纳入调查。具体抽样要求如下:

1.医疗卫生业:随机选择1-2家三级或二级医疗卫生机构、2-3家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医护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三级或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115人、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115人。

2.教育业:随机选择1-3家中学、1-3家小学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其中,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分别不少于115人。

3.环境卫生业:随机选择1-3家环境卫生机构的环卫工人进行问卷调查。

4.交通运输业:随机选择2-3家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货运公司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

5.快递/外卖配送业:随机选择1-3家快递公司和外卖公司的快递员和外卖员进行问卷调查。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包括调查对象基本人口学信息、职业健康素养状况和自报健康状况等。其中职业健康素养可划分为三个方面,即职业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工作方式和基本技能。

(二)监测指标及判定标准

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是指具备基本职业健康素养的劳动者在总劳动者人群中所占的比例。具备基本职业健康素养的判定标准:问卷得分达到80%及以上。这里应注意,“80%”只是对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计算公式中分子的判定标准,就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本身而言,无“80%及格”之说,应实事求是反映不同行业劳动者监测水平。

(三)监测方法

采用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完成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后,通过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建立全国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调查信息系统发布监测任务、生成问卷调查二维码。调查对象可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扫描二维码,以匿名自填形式进行作答。

五、干预措施

1.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等重点工作,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构、进乡村、进社区”活动。

2.开发制作视频、音频、图文等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科普素材(至少制作一部职业健康传播视频类或图文类传播作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互动式和参与式健康教育活动,向职业人群传播健康知识。

六、工作要求

(一)技术支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的技术支持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调查,做好质量控制、数据清洗分析、干预效果评估和报告撰写等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内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数据收集与管理

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具体人员与职责如下:

组长:沈莉

协调员:胡芳

质控员:施文强

调查员:黄威、刘永萍、徐芊芊

数据管理员:施文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落实调查问卷的填报工作,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调查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现场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对各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工作质量;协调员负责提前与被调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获取支持,以及现场调查的有序组织与协调实施;调查员负责现场讲解与技术答疑,应熟练使用全国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调查信息系统,熟悉电子问卷扫描二维码调查流程,提醒调查对象严格按照问卷设置问题顺序逐一作答不要遗漏,注意跳转设置等问题;现场质控人员应随时关注整个调查现场的工作进展情况,观察问卷调查人员讲解是否规范,问题表达是否到位,调查对象是否认真作答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文字及影像资料的过程记录;数据管理员负责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清洗与分析等。

(三)质量控制

1.调查前质量控制由市疾病预防中心负责市级培训,区级负责培训区级及调查点工作人员,培训使用统一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各区级要严格按照抽样名单进行调查。调查前与被调查单位进行沟通,阐明调查目的和意义,充分获得有关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开展预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2.调查阶段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本方案、使用统一调查平台和调查问卷进行调查。

3.调查后期质量控制。各级监测机构对原始数据进行清理和逻辑校验,规范对缺失数据的源头控制和处理(填充或删除)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被调查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问卷进行复核或作废处理,按要求及时上报有效调查数据。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经费主要用于职业健康素养调查、监测、数据填报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普视频图片制作等干预指导和效果评估,建立和维护专家库,撰写报告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五)工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重点职业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情况进行质控、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并撰写监测与干预报告于2024年12月5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重点职业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为避免全国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调查信息系统及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出现严重超载以致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在调查过程中,请勿自增加调查企业数量或样本量。

  


附件8

2024年普陀区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随着工业的发展,职业健康危害已从传统职业危害向新兴职业危害转变。负荷低、节奏快、重复高、时间长、强迫体位等是现代工业劳动者的主要作业特点,极易引发局部肌肉疲劳,如此长期慢性累积,最终导致工作相关肌肉骨骼损伤(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WMSDs)。WMSDs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同时也给个人、集体和国家带来沉重负担,已成为许多工业发达国家主要职业健康问题。为了解辖区重点行业不良工效学致肌肉骨骼疾患的流行状况,摸清本区重点行业WMSDs的患病情况、不良工效学因素及其接触情况、接触风险及其分布情况,为进一步开展干预提供基础依据。

二、监测方法

应用国际通行经过国内验证的工效学调查和评估方法,根据市级方案要求,抽取本区重点行业有代表性企业的抽样调查与接触评估,调查并分析辖区重点行业作业人群WMSDs的患病类型与流行特征,以及工效学相关危险因素及其接触风险。

三、监测范围与对象

(一)监测范围

本区监测行业为医药制造业、环境卫生业。

(二)监测对象

以本区重点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本项目的监测对象,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大中型企业1家、小微型企业2~3家的原则进行抽取,并于5月20日前完成拟调查企业基本信息表。调查对象包括观察人群和对照人群:观察人群来自所选企业接触工效学因素的一线作业人员,要求覆盖全部工种,全部进行调查,样本量不少于500人,对照人群来自同企业的管理和辅助岗位人员,不少于50人。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WMSDs患病情况及其分布调查

1.研究内容

包括被调查企业的企业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劳动组织、工种和岗位分布、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和被调查企业研究对象的一般情况、职业史、局部肌肉疲劳情况、WMSDs发生等情况。

2.调查方法

2.1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采用自制调查表格《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一对一填表或访谈的方式,进行回顾性调查。资料来自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和车间管理人员或操作者。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为规范个人调查相关内容(如工种或岗位名称、任务/活动/动作名称等)、工效学危险因素识别、职业接触情况观测等内容提供参考。

2.2流行病学横断面调查

线上调查。采用经过信效度检验的北欧肌肉骨骼疾患调查问卷中文修订版问卷,进行流行病学横断面调查。调查采用1:N的填表方式,即由1名调查人员对N个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N的人数视现场情况而定,可根据工段或岗位为单位划分。调查对象间不允许相互交流。

(二)WMSDs危险因素及其接触风险评估

对上述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监测对象的重点作业任务或作业活动进行评估和影像资料的采集,识别不良工效学因素,评估重点行业重点作业任务或作业活动的接触水平和接触风险。对所有重点作业活动录制影像学资料,对其不良工效学因素进行识别于评估,完成评估表。

五、质量控制

为确保监测结论的科学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包括设计、实施、资料收集与数据整理等各个环节。

(一)预调查。正式调查之前应进行预调查,充分了解被调查企业车间、工种、工作时间安排等基本情况,据此确认调查工种,选取各工种动作重复性高、不良姿势明显、持续时间较长的作业活动为重点作业活动。调查员均为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

调查开始前,应针对调查的分工及实施步骤、视频拍摄的原则及要求等内容对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并对使用的工效学评估问卷的使用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讲解,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实施:对调查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统一调查方法,使调查人员了解项目的目的、意义,熟练掌握调查与监测方法;调查时利用调查对象集体活动时间,统一讲解调查内容与填写要求,集中填写,线上答题,确保问卷的真实性、完整性。

视频和资料收集前由调查员向调查对象说明意图,取得配合。视频录制过程尽量在不干扰调查对象正常工作的自然状态下进行。评估时,每个人独立完成,不与其他人交流,尽量在同一段时间内完成。

六、工作要求

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调查,做好质量控制、数据清洗分析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相关经费主要用于前期调查,开展与监测有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数据及视频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分析、报告撰写及质量考核评估等。

七、技术报告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工作相关疾病监测工作情况进行质控、统计分析,并撰写监测技术报告,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每季度将工作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以表格数据为主)报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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