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赖志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室外场所增设吸烟点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室内禁烟情况不断向好,但室外空间仍是二手烟暴露的重点场所,尤其是室外吸“游烟”(边走动边吸烟)形成的二手烟,受到市民公众的普遍关注。虽然吸烟是部分公民的个人选择,但是,二手烟对非吸烟人群的健康有直接影响。根据《条例》,室内全面禁烟,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室(吸烟区、吸烟点等)。按照控烟“疏堵结合”原则,应在室外合理区域按要求规范设置吸烟点。在规划公共室外场所吸烟点时,应符合《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在选址要求上,一是《条例》规定的法定室外禁烟区域和禁止设立吸烟点的场所除外;二是室外吸烟点的选址距离建筑物的出入口通道及与户外相通的门窗、建筑物进/排风口处应≥6米;三是室外吸烟点的选址不应在人群聚集的区域;四是室外吸烟点的选址不应在场所出入口等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区域;五是室外吸烟点的选址应为非封闭、空气流通的空间。如有顶棚,则四周遮挡(有墙壁或围挡)的面积应≤50%(即最多两面有遮挡)。

在设施要求上,一是室外吸烟点面积一般≤6平方米,可设置吸烟点范围的地面区划标识,如采用地面虚、实线划定区域;二是室外吸烟点数量和密度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人流量及建筑物布局情况严格控制,以能满足需求的最小数量为佳;三是室外吸烟点应设置专用的烟灰、烟蒂收集装置;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或图形警示,应提供获取戒烟服务的信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是室外吸烟点应仅供吸烟者吸烟使用,功能应单一,不应设置其他无关的设施及装置;五是室外吸烟点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六是室外吸烟点处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吸烟点标识;室外吸烟点所在区域应设置明显、易识别的吸烟点引导标识。本市已于2023年5月正式发布国内首套标准化室外吸烟点标识和引导标识,在公共场所发挥提示、引导、指示和规范吸烟行为的作用,助力控烟精细化管理。

在维护要求上,增设吸烟点的同时,也需加强烟蒂等废弃物的管理,由所在单位、场所负责辖区内室外吸烟点的日常清洁、维护和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营造健康城市良好形象,根据《关于公布健康上海行动专项(2022-2024年)立项项目名单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起,全市启动健康上海行动专项——“室外吸烟点示范建设项目”,在“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综合商圈、体育场地、公园绿地、会展场馆、交通枢纽、文博场馆等场所建设示范性室外吸烟点。目前我区有4家单位建设市级示范性室外吸烟点,分别设置在园区、医疗机构和综合商圈,1家单位建设区级示范性室外吸烟点,设置在园区。

下一步,我区将根据市统一部署,做好新一批次示范性室外吸烟点的遴选申报和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合理规范设置和使用好室外吸烟点。通过与各控烟监管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控烟志愿者开展控烟巡查,落实《条例》要求。同时,将结合室外吸烟点的规范建设,不断加强室外不随处吸烟的宣传,倡导吸烟的人群前往室外吸烟点吸烟,降低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推进无烟环境、健康城市建设,增强居民健康获得感。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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