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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新规出台!让制度长出牙齿,守护祖国的花朵!

2023年07月10日 来源: 长风新村街道

儿童被侵害,是每个父母都不愿听闻的沉重话题,每每看到这类事件,我们的愤怒和难过之情涌上心头,痛惜孩子在最无忧无虑的年龄却要遭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近日,《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让制度长出锐利的牙齿,使更多孩子能成长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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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25日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同时废止2013年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且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也有所上升,因此审时度势调整法律法规是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当然举措。

总体而言,《解释》和新《意见》既呼应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的变化与进步,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打击合力;又对当下的社会实践和既往的司法经验作出了总结和归纳,有着相当的进步之处。

新《意见》与《解释》究竟在哪些方面做了改动?又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一、新《意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弥补法律法规空白

法条链接:《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4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询问的状态。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

律师点评:询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未成年人通常对法律程序和法庭环境不太了解,容易感到紧张、恐惧或压力。另外,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恶意或不适当的询问,甚至可能遭到虐待、胁迫。

而询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有助于创造一个相对宽松、安全的环境,减少未成年人在询问过程中的紧张情绪,提高其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还能提高执法部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对刑事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对于预防滥用职权、打击腐败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大有裨益。

早在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就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但当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录音录像制度并未完全纳入刑事司法领域。

而后,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在审判阶段予以落实。此外,有部分省市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建立了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如2020年8月4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定》,试图填补相关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空白。

而在此次发布的新《意见》中,以两高两部共同发布的形式,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贯穿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契合,弥补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不足与缺漏。

二、新《意见》的总则部分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原则

法条链接:《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点评:在新《意见》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要求、监督等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专条规定要求公检法需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办案人员角度提高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办理的水平,对实践工作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

笔者认为,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结构与成年人有差异,按照未成年人的特点指派办案人员很有必要。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处于发育阶段,相较于成年人,他们通常更加脆弱和易受伤害。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已经是一种伤害,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再次受到不当对待或伤害,将对其产生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了解,对法律的敏感度和适应能力较低,而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互动可以帮助建立起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信任,使他们更加愿意配合调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建立信任,促进沟通,同时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并更好满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

三、《解释》明确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

法条链接:《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0条规定: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点评: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在线交流和分享的机会,却也增加了接触不良内容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展的阶段,对社交关系和群体认同有着强烈的需求,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为了获得社交认可、赢得他人注意或满足好奇心,可能会参与裸聊行为。

而《解释》明确了裸聊行为的性质,将一些以往可能被视为轻微或缺乏明确定罪依据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包括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一步扩大了对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解释》的出台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蔓延。

此外,针对这一问题,除了加强监管措施,增强法律惩戒力度,全力打击不法行为,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努力,包括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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