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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到长征】直播带货“翻车”,可以找主播维权吗?

2023年09月15日 来源: 普陀长征

近几年,由于主播带货火热,很多商家都会选择跟主播签订合约,让他们直播带货。但是直播带货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那么,直播带货“翻车”,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我们举案进行探讨。

小陈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主播,在直播间的链接中购买了品牌手机一部,收货后发现该手机是仿冒机,根本不是正品手机。小陈立即通过该平台私信功能与主播沟通此事。但经沟通,对方拒绝承认手机是仿冒机,并无视小陈的退货要求。小陈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主播在其直播期间持续挂有购物车,该行为可视为是其利用主播身份为商家导流、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思,即主播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小陈在购买该案中的仿冒手机前观看直播多时,对其有所信赖。主播利用身份导流并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因此,主播一方面使用了平台提供的购物车功能进行带货,具有经营者身份,另一方面,其在交易中利用了长期积累的粉丝信任关系,并引导粉丝小陈进行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欺诈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即应退还小陈支付的手机款,并赔偿手机款的三倍。

1、避免盲目网购,拒绝私下向主播等直接转账,慎用主播等私下提供的专拍链接。

2、留存直播视频,截图商品解说画面等,以备不时之需。

3、注意保存证据,电子证据鉴于其容易以P图、二次篡改等方式修改,所以必须要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并配合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4、可将相关证据收集后,提供给主播所在直播平台的投诉渠道并要求其介入,要求平台担负起对平台主播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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