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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费纠纷案 2022年08月03日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系98岁高龄老人,丈夫2003年过世,夫妻俩共生育八名子女,其中一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现七子女均亦步入老年。2010年王某某将自己的公租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小儿子王小某的名下,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老人寄希望于王小某能为自己养老送终,然而,老人随着年龄增长,生活能力不断减弱,2021年王某某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子女的照顾,然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王小某却在此时,突然离开了年老的母亲,老人孤立无援便联系其他子女,二女儿、三女儿为老人雇佣了住家保姆,并垫付了前期的保姆费,对于后续的赡养费的承担,老人的子女产生争议,为此,2021年11月初,老人委托了其中一个女儿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主张老人的赡养费。

2021年11月4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2021年11月18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骨干律师承办本案,为老人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提供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律师了解到,老人王某某养老金每月4868.9元,另外,每月有350元的老人综合补贴,每年900元的节假日补贴,老人平均每月有5280元收入,目前发生的主要支出为保姆雇佣费4800元,保姆收取用于每日买菜的生活费500元,老人长护险个人承担部分每月200元及其他生活费用。卢律师考虑到老人可能会产生医疗费、及日后物价、服务费上涨等因素,建议诉讼请求主张每名子女每月承担600元赡养费。

2021年12月7日,承办律师代为申请法院立案,法院诉调中心受理后进入诉前调解,因部分子女拒绝调解,法院依法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并在2022年2月17日组织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7个子女中6个子女到庭,其中4个表示拒绝支付赡养费,未到庭的长子递交书面意见,称其本人患癌症晚期,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提交证明材料。而到庭的4名子女拒绝支付的理由是认为母亲有20-30万存款,即父亲2003年去世有丧葬费、抚恤金、养老金,另外,儿子朱某某交通事故去世的赔偿金都在母亲处,母亲的存款可以支付现在发生的费用。同时,部分子女认为母亲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王小某,王小某应承担全部赡养费。法庭调解过程中子女间互相指责对方私自侵吞母亲存款,法庭调解陷入困境。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这一规定并没有附任何条件,法官也作了法律释明。故,法庭调解明确母亲是否有存款、存款去向及母亲房屋的赠与等问题不作为法庭赡养费处理需厘清的前置条件,子女应无条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此前提下,法庭就赡养费金额进行协商,经过4个小时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患癌症的长子外,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在法庭调解结束后,卢律师与老人的子女进行简短交谈,希望他们不仅仅是按时履行每个月赡养费的支付,更应当多探望老人,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更多的关怀。他们本身也都是老人了,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影响着自己的子女。

二、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98岁高龄老人的赡养费纠纷,而老人的子女本身也是老人,最小的子女也62岁,对于老人的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赡养,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扶助、精神上给予慰藉。上海是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除民法典1067条有对老人赡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关爱、帮助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义务,关注老人的今天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