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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成年子女也可向父母主张追加抚养费 2023年03月06日
案情介绍:
李某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李某18周岁止。
2021年1月李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为治疗疾病休学在家,2021年9月病情好转后继续就读高中二年级。2022年1月李某年满18周岁,李父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李某觉得自己虽然已满18周岁,但还在学习阶段,且母亲身患大病,没有工作,家庭困难,想让父亲追加支付抚养费及部分医疗费。而李父则认为,离婚调解时约定了抚养费支付至李某18周岁止,现李某已成年,且自己也需要赡养父母和抚养再婚的子女,生活开支大,拒绝追加支付李某抚养费及医疗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向李某收集了休学证明、医疗凭证、李母病情证明等相关证据,并耐心听取了李某的意见。通过援助律师细致的调查分析,建议李某主张追加抚养费的期间为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即李父不再支付抚养费的当月起,至推定李某正常高中毕业上大学的前一个月止;另根据医疗凭证中个人现金承担的部分,建议提出5000元医疗费较为合理。经过详细的说理和解释,李某接受了援助律师的建议。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围绕成年子女追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李某的实际困难、李父的经济情况等据理力争。最终通过法院调解,李父一次性支付李某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间的抚养费,以及医疗费5000元。
法律解析:
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主张追加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仍在校就读高中,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畴,因此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是从经济上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意愿、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