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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街头交接、公厕取物,现实版“谍战” 实为掩饰隐瞒犯罪新手段 2023年07月18日
近日,北京有一男子在商场反复购买金条,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了24张POS机刷卡单,最大的金额42万元,最小的2万多元。另有4部手机和重50克的金条一块。面对确凿的证据,该男子承认,自己是500块钱一天,帮一个网上认识的人购买金条。被抓的当天,他已经在两家金店总共购买了价值500万元的金条。这些金条都按照上家的指示,放到厕所或楼道内比较隐蔽的监控盲区,让上家指定的其他人取走。目前,该男子因涉嫌电信诈骗中的“洗钱”犯罪活动,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帮他人购买金条,为何会涉嫌参与“洗钱”犯罪呢?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该男子虽然是别人500元一天雇请的,但其按照上家指示,用上家提供的银行卡消费,购买大量金条分别藏匿在厕所或楼道内让别人来取,这却是典型的洗钱链末端环节。从法律的角度,他已经触犯《刑法》第312条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该罪名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该男子之所以受上家指示大量购买黄金,是因为在这个犯罪链的前端,犯罪分子们已经先把“黑钱”存到了卡里。但由于银行设置了提取现金的限额限制,使犯罪分子们的大量资金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黄金价格高且易于出手,于是,犯罪分子们就通过多人次、多频次地使用多张银行卡,在不同地方大量购买黄金制品,再将黄金制品拿到黑市交易变现,通过先消费后变现的所谓“黄金洗钱”方式来洗钱,以此达到转移涉案资金,使犯罪所得合法化的目的。
此罪在构成要件上,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存在主观故意是关键。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使其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其罪名则难以成立。但是,相对来说,对犯罪嫌疑人有无“主观故意”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情理、逻辑上,证据具备高度盖然性,就可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从本案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但谁会想他不知道自己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洗钱呢?这种“自由心证”原则,看似缺少法律的严谨,实则是出于有利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考量。
当然,犯罪分子们的洗钱手段远不止“黄金洗钱”一种,有利用进出口贸易向国外转移赃款的;有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违规转账洗钱的;有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的;还有成立空壳公司或网贷平台洗钱的。所以,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既要擦亮眼睛,防止落入犯罪分子们的洗钱陷阱,更要敬畏法律,不为洗钱暴利所诱惑,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