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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犬只伤人,涉嫌哪“几宗罪”? 2023年11月10日
近期,一则松狮犬撕咬女子脸部致其毁容事件(以下简称“松狮犬咬人案”)登上了热搜,公众的持续关注令饲养犬只和安全问题成为了焦点,根据媒体报道,松狮犬的饲养人面临800万的巨额民事索赔。
一、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法典》针对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单独设立了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了详细规定,之所以《民法典》有这样的安排,主要原因在于饲养动物特别是犬只伤人的现象并不鲜见。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其中,第1245条、第1246条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第1247条则是严格责任的规定。
二、松狮犬咬人案侵权责任分析
在松狮犬咬人案中,就网络曝光的视频监控影像来看,有几点可以确定:
1、松狮犬的饲养人未在现场;
2、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
3、女子有主动抚摸松狮犬的行为,待确定的内容是女子存在“拔毛”的行为。
根据现有资料,责任其实是相对明确的。
第一,事发地是盐城市,查询盐城市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有40种,可以确定松狮犬不属于禁养的范围,因此,松狮犬饲养人不负严格责任。
第二,盐城市关于养犬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23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松狮犬咬人案中,饲养人不在现场,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饲养人未对松狮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显然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松狮犬饲养人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饲养犬只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第三,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松狮犬咬人案被侵权女子是否存在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情况,小编更倾向女子不存在故意:
1、监控视频显示,女子是携带女儿一同外出,见到松狮犬后的动作是轻抚,从其神态和动作上来看是喜爱松狮犬的状态;
2、目前并没有明显、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女子有恶意拽拔松狮犬犬毛的行为,从其动作的力度来看更像是在为松狮犬去除身上的异物;
3、在事发时,松狮犬躺卧在地,情绪稳定,并未展现出任何攻击性,女子可能确实无法预见轻轻抚摸、轻轻拔毛的行为会引起看似温顺的松狮犬这么强烈的反应,有网友提出松狮犬性格比较高傲,不喜欢被人逗弄,但小编认为不应苛求女子对松狮犬的秉性了如指掌。
小编理解部分网友提出的女子存在过错的观点,但是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或者对危险的预判不足并不构成《民法典》第1246条所说的“故意”,因此在现有证据下,松狮犬饲养人应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