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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4年03月15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日19时许,李某某与其女儿纪某在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某小区做核酸检测时,与阻止非本小区居民排队做核酸的居民王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纪某分别推搡被害人王某,致王某二次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腰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7月22日,李某某、纪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中山北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女儿纪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均为有期徒刑7个月,如审判阶段有赔偿或谅解可调整量刑。
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通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次日指派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为李某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李琳律师接受指派并经李某某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其女儿纪某自行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李琳律师在与李某某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双方的矛盾起因系在涉案小区做核酸引发。该核酸点在涉案小区内,因此该小区居民便阻止非本小区人员做核酸。李某某系住在相邻小区,其近亲属住在该小区,事发当天其与女儿到该小区看望亲属,便想顺道做核酸。期间其女儿受到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居民阻挠,并有推搡、打骂其女儿的情况,后其上前与被害人理论时,没有控制好情绪将其推倒,导致其受伤。事发后,李某某多次与女儿上门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15万,但对方始终不同意调解。于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实刑,但留有调整的空间。
之后,李律师联系承办法官申请阅卷,同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表达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希望法庭能支持双方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在审阅了卷宗材料后,组织了双方于2023年4月6日和2023年4月24日进行了两次调解,之后本案也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在第一次调解时,被害人委托了律师参与调解,其提出综合赔偿费用65万元,李律师对被害人涉及的腰1椎体骨折可能对应的伤残提出了意见,认为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腰椎十级伤残的依据是(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因该鉴定适用于民事赔偿中,本案系刑事案件故该鉴定未做。本案被害人所做的是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鉴定,鉴定意见书描述的是:其系腰1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椎体高度的1/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系轻伤二级。虽然这两个是不同种类的标准,在民事赔偿中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刑事案件中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但目前两个标准对腰1椎压缩性有准确性描述,通过比较可以得出被害人可能是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未1/3),但其腰部动过手术治疗,符合10级伤残的标准(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考虑到被害人70岁的年龄,根据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在8.5万元左右,再加上其他项的赔偿,被告人方目前愿意赔偿被害人16万元应已含盖了被害人的损失,是合理的赔偿数额,被害人方目前要求的65万元赔偿是明显过高的。纪某的委托律师和李律师的意见一致。再经两次调解后,被害人要求赔偿25万,不同意被告人提出的赔偿16万元的并希望取得谅解的请求。
本案在开庭前,被告人李某某、纪某依然向法院主动缴纳了赔偿给被害人的款项共计16万元。2023年5月8日,本案开庭审理,庭上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可以认为系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李某某系66岁的老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有自首情节,并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其赔偿范围可涵盖被害人的所有直接损失,此外被害人对矛盾的扩大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希望合议庭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于5月28日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纪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共同向法院退缴赔偿款拟作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1、纪某共同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两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本案生效后李某某给李律师赠送了锦旗表示对其工作的感谢。
二、案件点评
本案系被害人与被告人因小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积极参与调解,并就调解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了意见。此外,在被害人不接受被告人的合理赔偿的方案后,被告人积极要求主动赔偿,并向法院缴纳赔偿款的行为是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也是本案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点。鉴于此法律援助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法律援助律师起到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