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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孙女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来看附义务的遗嘱 2024年09月05日

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留给女儿继承,并要求女儿每月支付爷爷生活费1.5万元。父亲去世后不久,女儿却以爷爷被送去外地养老院为由,拒绝支付生活费。祖孙之间为此打起了官司,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祖孙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男)因患病不幸离世,年仅50岁,其早年离异,离世时上有90岁的老父亲,下有25岁的独生女,另外有五个兄弟姐妹。王某名下的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其中一套房产原先系王某父亲所有,后通过买卖方式登记至王某名下。

为妥善处理遗产,安排好父亲和女儿今后的生活,王某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但在遗嘱中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该份遗嘱指定了一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为妥善处理遗产,安排好父亲和女儿今后的生活,王某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但在遗嘱中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该份遗嘱指定了一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王某去世后,王某女儿继承了王某的房产和存款,并按期支付爷爷生活费,没想到,几个月后王某女儿便拒不支付。于是,爷爷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遗嘱支付每月生活费1.5万元。

审理过程

因为原告年岁已高,其所在护理院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普陀区人民法院开通涉老案件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该案。经承办法官与双方联系,被告同意来法院协商此事。

原告因身体原因不便到庭,其律师及长子作为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后满脸委屈,表示自己并非不给爷爷生活费,而是爷爷的其他子女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老人从住处接走,送到外地养老院。原来每月1.5万元费用包括1万元生活费和5千元保姆费,现在其他子女将保姆赶走,即使被告支付生活费,也仅需要支付1万元。原告及原告子女之间发生过多起诉讼,现原告的生活费实际由原告的其他子女保管,需确保该款项确实用于原告养老。 为确认原告精神状态、打消被告疑虑,法官要求到庭的原告之子当场与原告视频连线,在视频中,原告意识清楚,法官让被告在视频中和原告打招呼,关心原告的近况,通过沟通为调解打下基础。

调解结果

经释法明理,被告同意继续按照遗嘱指定的数额支付原告生活费,当庭补付欠付的生活费,并约定在涉案房屋中为原告设立居住权,祖孙俩的误会就此消弭。因为原告由其他子女负责照料,法官要求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对后续款项的支出进行必要监督,并监督居住权的登记。法官也提出,希望被告能够多与原告沟通,维系祖孙亲情。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立遗嘱成为老年人管理个人事务、保护家庭利益、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有效手段。如何才能立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遗嘱继承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立遗嘱能够有效避免财产纠纷

生前明确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按照真实意愿进行处理,能够有效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财产纠纷。可以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遗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并准确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确保遗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

2、可为遗嘱设立义务,妥善安置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本案王某的遗嘱很好地处理了财富传承和赡养老人的关系,既保障女儿能够继承财产,同时为老人保障了居住权利以及每月固定获得可观生活费的权利,为父亲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被告作为原告的孙女,在原告尚有其他子女在世时,本不具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因为其已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依据遗嘱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继了保障原告居住权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当然,被告的上述义务并不能免除原告其他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3、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其相应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1144条同时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孙女,需要保障原告在房屋中居住的权利,同时需要履行每月支付生活费的义务。被继承人为被告设置的该种义务并未附加前提条件,因此,被告不能以原告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更为由而降低生活费的支付金额。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该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原告本人、原告近亲属、遗嘱执行人、原告子女或相关单位、组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