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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不上学,只是自家的事吗? 2024年12月05日

案情简介

老薛的女儿小学毕业了,如果继续读书就要送到镇上的中学。老薛觉得一个女娃读太多书没什么用,还很费事,开学后没有让女儿继续上学。镇政府向老薛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其家中做工作,但老薛一直未将女儿送入学校就读。多次劝导教育无果,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老薛限期将女儿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并限期缴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老薛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政府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人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有义务保证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孩子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必须获得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义务教育不仅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更是关系到培养“四有”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予以保障。本案中,老薛的女儿没有完成9年义务教育,老薛无正当理由不让女儿继续读书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对老薛的这种违法行为,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本案中,镇政府对老薛的行政处罚,正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