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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 2022-03-01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金融办规范〔2021〕2号)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融资租赁机构、资产和人才集聚,根据本市融资租赁业财政扶持政策精神和《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的融资租赁业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及市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以三年为限。

3、对新引进的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资助;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住房资助。

4、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至900万元的增资资助。

5、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年度区域贡献和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6、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区域贡献情况,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资助。

7、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的1%给予资助;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资助。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在本区设立融资租赁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在本区举办有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鼓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具体按照《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中相应标准给予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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